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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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 主旨: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公布。 说明:第 一 条:目的: 为使公司各项财产、器具、设备之购置、登记、保管、移转、 报废(损)、请修、遣失、让售等事项之处理有所依据,使 达物尽其用,特制定本办法。希遵照。 第 二 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之财产包括各单位所有之土地建筑、电气设备、 通信、检验设备、运输设备、及营运所需之餐厅、客房、医 疗,以及相关设施,事务机器,办公家俱、杂项购置及其他 设备;凡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人民币一百元以上者 皆列入本办法管理。 第 三 条:财产管理权责: 1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总理公司财产之增减、异动等登记, 确保实际与帐面相符,并负责本公司财产管理之责任,担 当部门总人司为行政部,分支机构为各分支单位行政部, 未设行政部门者,由其单位最高主管指定单位(或专人) 负责。 2 财产使用保管部门:负责其所使用财产之保管、养护、请 修等工作,并确保该单位使用之财产品名、规格、数量与 帐卡所载相符合。 3 财产会计部门:负责财产采购计划之审查、财产列管、盘 点、折旧、损耗、报废、除帐等会计事务,必要时,得参 照监标,监验等事务,总公司由财务部,各分支机构由其 分支单位财务部负责。 4 各分支机构之财产管理由总公司行政部负责业务督导,其 所列管之财产增减均应依本办法各条款之规定,报备行政 部备查。 第 四 条:财产之请购: 财产之请购应由各财产使用保管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填具 (请购单),呈核,购置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者,须由 使用部门作用途说明及效益评估报告,依财务作业核决权限 授权规定逐级核准后,方得送交采购负责部门办理采购。 第 五 条:财产之采购: 依(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 六 条:财产之验收: 购入之财产应由经办(请购)单位验收,必要时由会验人员 共同验收,验收时除应填写(验收单)外,另加填(财产增 加单),连同验收文件,转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送交财务 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 七 条:财产登记: 财产管理单位,应设下列财产记录卡,以为财产之详实记录。 1 财产卡:以一物一卡为原则,但种类相同数量繁多者,得 斟酌实际情形采用集体登记于(财产管制卡)上。 2 财产保管卡:以部门为单位,将各单位保管之财产逐一填 列登记。 以上财产记录卡由各财产管理单位保管,但得视需要,另制一副 本存于使用保管单位备查。 第 八 条:非购入之财产入帐作业: 凡财产经由租赁,换进,受赠或由其他单位拨入时,由财产 使用保管单位(或财产管理单位)接收后,填写(财产增加 单)送交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转财务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 九 条:财产之编号原则: 1 财产编号共九码:第一、二码为财产所属事业部编码,第 三码为财产大分类码,第四码为中分类码,第五、六码为 规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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