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预约定价安排指南》述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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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预约定价安排指南》述评

刘永伟预先定价协议在经合组织被称作预先定价安排

(Advancepricingarrangement,APA)。经合组织(OECD)在制定1995年《转让定

价指南》时就曾对APA问题进行过激烈的讨论。经过数年的努力,经合组织于

1999年10月发布了关于预先定价安排的指南,其标题是“相互协议程序下制定

预先定价安排指南”

[GuidelinesforConductingAdvancePricingArrangementsUndertheMutualAgreem

entProcedure(“MAPAPAs”)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共分五个部分,即

背景、多边安排的适用条件、多边安排的申请、多边安排的签订和多边安排的监

督。本文将予以分别介绍并简作评论。

 多边安排的背景与适用条件

 《指南》在第一部分重复了转让定价指南第四部分第124节关于APA的定义,

即在受控交易发生之前,就一定期间内的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而确定一套适当的

标准、调整和重要假设的安排。《指南》将AP八分为单边APAs和双边或多边

APAs,并将后者称为“MAPAPAs”(以下简称多边安排)。单边APAs是指没有涉及

到相互协商程序的安排,而双边或多边APAs则是指涉及到相互协商程序的安排。

《指南》鼓励双边或多边安排的采用。

 《指南》还在第一部分中宣称,多边安排程序的目标是方便协商有原则的、切

合实际的和合作性的进行,迅速和有希望的解决转让定价问题,更加有效的利用

纳税人和税务当局的资源,以及为纳税人提供一种确定性。消除潜在的双重征税

是多边安排程序的重要目标之一。

 《指南》在第二部分对多边安排程序的适用条件(eligibility)进行了阐述。

纳税人申请单边安排的适用条件取决于国内有关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而申请双

边或多边安排则取决于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条款。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5条的

规定可以成为多边安排程序的法律基础。该条第三款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

局应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和疑义。缔约国双方主

管当局也可以对为避免本协定未规定的双重征税进行协商”。然而第25条并非要

求当局必须根据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协商。纳税人关于确定性的愿望并不足以满足

上述条款的要求。

 为达成多边安排程序,除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外,还需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如

纳税人的充分合作,包括帮助当局对建议的评估、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额外资料

等。此外,税务当局还应对通过预先避免双重征税的风险所可获得的利益与所花

费的资源进行平衡,以确定是否值得。

 多边安排的申请

 尽管多边安排在本质上涉及税务当局间的协议,但若要成功仍需要纳税人的充

分参与。首先,纳税人必须向税务当局提出申请并向税务当局提供足够的资料,

然后向当局提出一个详细的建议,并作好向税务当局提供进一步资料的准备。

 在单边安排中,在纳税人作出正式申请之前,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一般要举行一

个初步协商会议,为纳税人提供一个机会,与当局讨论适用安排的可行性、所需

资料的情况、所要分析的范围以及资料的公开、保密、安排的期限等。经验证明,

这一做法有利于加速安排的达成。

 在多边安排中,税务当局与纳税人举行初步协商会议具有上述同样的作用,而

且还可讨论情况是否适宜于多边安排,例如是否存在着“解释和实施协议时发生

的困难和疑义”等。初步协商会议还有助于表明纳税人与当局的期望与目标。在

初步协商会议上,当局应就其它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如有关程序、政策、时间框

架以及申请的内容等。另外,税务当局与税务当局之间也应交换意见,以避免由

于一方不愿参加而产生资源的浪费。当然,在常规会议和谈判中也有这样的机会。

 税务当局与纳税人可以举行二次或二次以上的初步协商会议。

 如果纳税人希望达成一个多边安排,则需要根据国内程序的要求向税务当局提

出一个具体的建议(proposal)。就多边安排而言,纳税人提出建议的目的是使有

关各主管当局获得对建议进行评估和进行相互协商所需的全部资料。纳税人可以

通过直接向当局提出建议的方式使当局获得资料,也可以向其他的参与当局提供

一份国内的安排建议。

 一项多边安排可以涵盖纳税人所有的转让定价问题,或者只涵盖一部分问题,

如某一特定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某特定种类的产品或该关联企业集团的某些成

员。但有些国家可能会对后者担心,因为对某些问题进行孤立的评估往往是困难

的。

 一项多边安排还可能涵盖转让定价方法以外的问题,只要这些问题与转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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