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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亏损不得税前弥补

依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

得超过五年。那么,是否只要是五年内的亏损,就可以全部在税前结转弥补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下列七种亏损,即使发生在五年之内,也不得税前弥补。

 1企业筹办期亏损不得作为当期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

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

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

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

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

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4年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3年,开办费为1000万元,2016

年取得经营收入。如果2014年、2015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

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年。而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作为开

办费扣除年度,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如果2016年仍则没有足够所得可以

弥补亏损,则该笔开办费可选择作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

 2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允许合伙人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

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例如,某合伙企业由甲、乙、丙组成,出资比例分别为60%、30%、10%。合同

约定年终盈亏按此比例分成或担负。2016年该合伙企业亏损100万元,按照约

定,甲、乙、丙应承担的亏损额分别为60万元、30万元、10万元。2016年,

甲、乙、丙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获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40万元、20

万元。那么,根据上述规定,3名人合伙人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抵减其合

伙企业应承担的亏损。该合伙企业亏损,只能从该合伙企业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

合伙人获得的利润中弥补。

 3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在投资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

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例如,某公司投资另外一家企业,持有其40%的股权,该公司采取权益法做账。

2016年被投资企业亏损150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上调减了600万元会计利润。

但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这笔600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4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

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例如,某居民企业境外设有一个营业机构,2016年境外营业机构亏损100万

元,企业境内盈利为150万元。根据规定,企业2015年境内盈利的150万元,

不得抵减境外亏损100万元。

 5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在应

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

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

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

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仍

可继续弥补亏损。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核定

征收年度也计算弥补亏损年度。核定征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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