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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高层)底商住宅的设计

(多层高层)底商住宅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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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高层)底商住宅的设计

底商住宅设计审核

(2007-10-2321:07:00)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的提高,为满足广大住户对居住环境、居住质量和居住功能的需求,目前大多数住宅小区根据本身的布局设置底部商场(商网),方便住户生活。从消防安全方面看,底商住宅较纯住宅火灾危险性大,易发生火灾并引起火灾的蔓延和扩大,所以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以下简称《高规》)中对底商住宅的设计要求均有特别规定。

????常见的底商住宅有底(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底部设置商业营业厅的住宅两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九层与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十层与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在《建规》附录一中明确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百货店、副食店与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从中可以看出超过商业服务网点界定范围,即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用房应界定为商业营业厅。上述概念还需说明以下两个问题:一、“300平方米”的含义应为单个相对独立分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非燃烧体的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的店、所或门市等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而不应该是底(首)层所有商业网点的总面积;二、《高规》中并未明确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从《建规》第1.0.3条和《高规》第1.0.3条的相同定义可以认为,该概念同样适用于《高规》中底(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另《高规》中又出现了“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综合上面的概念可以看出《高规》中对于底(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划为居住建筑(普通住宅),用层数来界定建筑分类,即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为二类居住建筑,十九层与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为一类居住建筑;对于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商住楼)则划分为公共建筑,用高度和每层建筑面积来界定建筑分类,即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否则(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住楼)为二类高层建筑。应注意的是,其中表示选择的“或”说明“高度”和“每层建筑面积”两个衡量指标只要达到其中一个就可以界定建筑分类。到这里底商住宅在《高规》和《建规》中的各种概念与相应的建筑分类就清楚了。

????建筑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针对不同建筑类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气、防烟排烟等方面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以达到既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能节约投资的目的。从底商住宅的建筑分类来考虑该建筑相关专业的设计和审核也是以上同样的目的。

????一、《建规》中底商住宅的设计审核

????(一)、第8.4.1条规定,…超过六层、底层设置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一般情况下,七层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但七层底商单元式住宅易引起火灾蔓延和扩大,仍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如果一座七层底商单元式住宅内的底层商业网点的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100平方米,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非燃烧体的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该建筑亦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如果商业网点超过一层,则应按商店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二)、底商住宅消防给水中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底商住宅中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设置室内消防给水时,商业服务网点由于分隔太多或商业服务网点经营户营业时间不一致,导致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不能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在公共位置,如小区的门卫值班室配备水带、水枪,利用小区自身的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来满足要求,当然室外消火栓的水压和水量应达到最远商业服务网点最不利点的要求;住宅部分在楼梯间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时,为使楼梯间内赢得更多的公共使用空间,消火栓设置经常受到户门平台的墙面要安装户配电箱、墙体结构不能开洞、楼梯转弯平台窗下梁的限制,不能满足消火栓口距地1.1米高度的要求,此时可以允许室内消火栓设于窗下梁下的平台上。

????许多沿街考虑立面效果的非平屋顶的底商住宅无法设置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箱,若该建筑已设置了消防水池,设有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每个室内消火栓设置了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消防水泵采用变频调速稳压供水设备,消防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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