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知识点-承办房屋拆迁安置案应注意法律问题有哪些?.doc

土木工程知识点-承办房屋拆迁安置案应注意法律问题有哪些?.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本文为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土木工程知识点之一,大家下载下来好好学习吧!

土木工程知识点-承办房屋拆迁安置案应注意法律问题有哪些?

承办房屋拆迁安置案应注意法律问题

房屋拆迁安置,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在其进行的房屋拆迁范围内,应当给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或叫房屋承租人,下同),依法进行安置的一项民事活动。从1991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下简称原《条例》)到今天,这部规范、调整城市房屋拆迁关系的行政法规,于2001年6月13日重新修订公布,并于2001年11月1日施行。因此,律师在承办这些案件中,一定要注意房屋拆迁安置个案中的事实证据及相应的法律适用。笔者抛出此文的目的,在于和同仁们共同探讨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一些复杂问题,以推动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注意房屋拆迁安置案与房屋拆迁补偿案的异同点房屋拆迁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在其进行的房屋拆迁范围内,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补偿的一项民事活动。它与房屋拆迁安置最大区别就是,补偿安置的对象不同。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基于此,我们就应得出房屋拆迁安置案与房屋拆迁补偿案的异同点。

1、案件的主体不同。房屋拆迁安置案主体(当事人)一般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和拆迁人。而房屋拆迁补偿案主体(当事人)必定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拆迁人。

2、案件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房屋拆迁安置案,适用的是房屋拆迁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修订后的《条例》第27条款中。而房屋拆迁补偿案,适用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等价有偿原则。这原则在修订后的《条例》第24条新增条款中得到充分体现。

3、案件的共同点就是都以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解决案件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过,因原《条例》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依据我国城市居民多以租住公房为主的情况而制定的,而新修订的《条例》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城市房屋产权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公房70%已通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式出售给了公民个人。新建的商品房90%已为公民个人所有。所以我们律师在办理房屋拆迁案件时,应充分掌握原《条例》与新修订《条例》的异同点,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今年承办了一起由甘井子区检察院民刑科提起抗诉的,我市某律师代理的房屋拆迁补偿案。原告关某自称1992年从王某手中购得房屋,2000年1月该房屋被某开发公司拆迁,因就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关某提起诉讼,2000年8月被甘井子区法院驳回起诉。今年3月甘井子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此案再审。笔者代理被告应诉后,发现此案不存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关某要求房屋开发商(拆迁人)赔偿其房屋作价补偿费25万余元的请求,与事实证据不符,关某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因为关某手中的房屋产权证仍是王某的。虽然关某派出所的证明和某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王某已死亡,此房产权已转让为关某所有。但经法院调查,该房屋产权人王某仍然健在,该房产权仍为王某所有。关某只是租住,所以,今年5月,甘井子区法院依法再次驳回原告关某的起诉。有人认为建立新形式的标准化始走向建筑和谐的唯一道路,并且能用建筑技术加以成功地控制.而我的观点不同,我要强调的是建筑最宝贵的性质是它的多样化和联想到自然界有机生命的生长.我认为着才是真正建筑风格的唯一目标.如果阻碍朝这一方向发展,建筑就会枯萎和死亡.要使建筑结构适合于环境,要注意到气候,地位和四周的自然风光,在结合目的来考虑的一切因素中,创造出一个自由的统一的整体,这就是建筑的普遍课题,建筑师的才智就要在这个可提到完满解决上体现。二、注意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确定

我们知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分为三种:一是普通诉讼时效;二是特殊诉讼时效中的短期诉讼时效;三是特殊诉讼时效中的长期诉讼时效。那么在房屋拆迁安置案中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应根据房屋拆迁安置的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来具体确定。而这种确定主要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即我们大家通常所运用的用事实证据去推定权利人何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笔者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向大家介绍一下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1、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笔者认为,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

文档评论(0)

189****412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