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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实际交易中,判断一项转让是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非常重要,因为资产转让与
股权转让有着不同的税务处理要求。本文在阐述如何判断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
基础上,对二者的税务处理要求进行分析。
一、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判断
判断一项转让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主要可以依据两点。首先,交易的主体
不同。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
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因此,股权转让的主体必然是股东。而公司的资
产属于公司所有,资产转让的主体必然是公司而非股东,股东只是公司转让资产
的决策者之一。其次,转让的客体不同。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权,转让的内容
包括了股东权、股东的地位或资格以及依据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权只
存在于公司之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没有股权。资产转让所转让的是资产,所谓
资产是指企业(包括公司,但不限于此)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
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有一种整体资产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整
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
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接受企业),以
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
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其转让的税务处
理遵守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要求。因此,本文讨论的资产转让不包括整体
资产转让。
二、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1.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由于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因此资产
转让产生的所得或损失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或在税前扣除。
2.资产转让中流转税的处理。(1)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存货,应按销售额计算
缴纳增值税;涉及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该缴纳消费税。(2)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
固定资产,按照财[2009]9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
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按财[2008]170号文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自
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
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
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
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
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根据财[2009]9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
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
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
指出的是,固定资产销售额是含税的,在实际计征时应作调整。例如,某一般纳
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现准备出售自己
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原值200万元,
已计提折旧90万元,假定固定资产清理费为10万元,现按80万元出售该项固
定资产。需缴纳增值税为:80/(1+4%)×4%×50%=1.54(万元)。(3)如果纳税人
转让的是无形资产或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应缴纳营业税。例外的是,据
财[2002]1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
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
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并取得收入的,则还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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