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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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临时监护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原则、

务期限、服务流程与要求、服务评价等。

本文件主要适用于民政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临时监护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122-2019家庭寄养评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未成年人临时监护

对处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照料措施。

3.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

监护等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

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

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

3.3儿童福利机构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4服务主体

按照属地原则,民政部门依法承担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职责。临时监护情形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对

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可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组织实施。

5服务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

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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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服务原则

6.1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给予特殊、优先保护,选择最优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6.2依法保护原则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参与权。

6.3隐私保密原则

杜绝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6.4精准服务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等差异,提供个别化服务以满足未成年人多样化需求。

7服务期限

7.1服务期限

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8服务流程与要求

8.1接收

8.1.1接收登记

——登记未成年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体、就学等情况,以及监护人、护送人员等信息,

填写《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登记表》(参见附录A)。

——拍照、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并妥善保管。

——审核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8.2应急安置

——在确定临时监护方式前,对于没有居住场所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照料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交由所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供

生活照料。

——县级民政部门不具备提供临时照料条件的,经过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批,由上一级民政部门所设

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供临时照料。

——对于需要医疗救治、体检或医学隔离观察的未成年人,应当先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或隔离观察点

救治或观察。

8.3评估

8.3.1评估主体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也可以委托有资

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评估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应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其中1名应具

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方机构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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