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数量、包装——案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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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数量、包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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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某年五月,我国南方某公司与马来西亚商人达成一笔大理石交易,品质要求:纯黑色,晶墨玉,四边无倒角,表面无擦痕,允许买方到工厂验货,七月交货。签约后,由于品质要求苛刻,加工难度大,数量小,价格又低,交货期限还紧,工厂都不愿意接受。交货期一拖再拖,后经多方努力,终于交出一批货。货到后经检验不合格,买方提出索赔。从此案中我们可以吸取哪些教训?

(参考提示)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外贸公司为了达成交易,不顾工厂生产加工的局限性,对客户的高品质的苛刻要求,视而不见,强行签订合同,致使交货期也得非常紧迫,我方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由此得出,对品质的要求一定要从生产加工的实际出发,考虑到实际交货的可能性,决不可以硬性去做自己做不到的事情,这样做的后果,只能给自己带来烦恼和损失。

2.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计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当对方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必须根据货物的特征、生产加工条件、运输条件和气候等因素,正确选择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将科学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尤其是卖方,一定要有生产观点,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和赔偿。以上案例就是由于在订立质量指标时,合同与商标标明“100%”很不科学,也缺乏灵活性,因而导致卖方交货质量违约,买方提出索赔,最终卖方赔偿数十万美元。

3.我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70天,货到目的港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处理,因此要求我方按原成交价赔偿60%,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亦有裂纹。我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提示)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凭样买卖合同应包括如下默示条件:(1)整批货物均须与样品一致;(2)买方应有合理机会对整批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3)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适合商销的缺陷。根据上述三点,这批瓷器釉下发生裂纹,行话称之为“冷裂”,是由于配料本身和加工不当所致。这种潜在的缺陷要在一定时间之后才能暴露出来,当时买方检验时是无法发现的。发生这种内部缺陷,说明卖方违反了合同中对品质的默示条件。根据联合国“公约”的规定,如果这种冷裂的缺陷是在货物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前就已存在,在风险转移之后才明显表现出来,这样卖方仍要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

4.出口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都要用英文标明“MADEINCHINA”。卖方为了讨个吉利,每听装了六瓣桔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志时,只在纸箱上注明了“MADEINCHINA”.卖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向

6.某年,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共1500箱,总重量应为24.9公吨。但货物运抵日本港后,日本海关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此批货实际装了30吨。但是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日本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少报多。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

(参考提示)我方损失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合同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装货,深究原因系我们工作脱节,管理不善造成。因为数量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定下来的重要交易条件,少了买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海关也不会放行。如果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海关会认为是企图逃漏关税,海关有权罚没,至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告诉我们,不按合同规定办理,违约方必然要承担责任。我方只能按照单据上标注的24.9吨收款,余下的5.1吨驴肉白白送给了客户。这样惨重的教训应当记取。

7.一笔出口矿砂的合同规定:“25000M/T3%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准备交货时,矿砂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作为卖方你准备交付多少?为什么?如果站在买方的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参考提示)作为卖方,是可以少装货物。因为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定约时的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货意味着多损失。根据本案条件,卖方可以只交付23750公吨的货物。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获取额外利润,定约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按照装运时该货市价计算。

8.某外贸公司出口打字机1000台。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但是货物集港准备装船时才发现有45台包装及质量有一定的问题。临时更换已经来不及,为了保证质量,出口商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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