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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八种证据的收集方法

证据是证明涉税违法事实存在的依据,是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被查人依法做出行

政处罚,和司法机关对涉税犯罪被查人依法进行刑事处罚的依据。收集合理有效

的证据,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意义重大。在此,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浅谈

税务稽查工作中各种证据的收集方法,供大家参考。一、物证的收集方法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物质痕迹都是物证。如倒卖发票获取的

赃款、赃物;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器、仪器和非法印制的票证等。物证

是查明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事实十分有效的证据,是审查鉴别其他证据的有效依

据,是促使税收违法与犯罪嫌疑人陈述案情并接受惩处的有效工具。收集物证的

方法主要有:

 第一,勘验。就是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于与税收违法犯罪案件

有关的场所、物品、账簿、票据等进行查看和检验,发现、收集和核查税收违法

与犯罪证据的活动。税务稽查部门的审理人员在进入审理程序后,为核查事实,

收集补充各种物证,也可以进行勘验。税务稽查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自己发现了

税收违法与犯罪现场之后,应当及时迅速地前往现场进行勘验,以免税收违法与

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痕迹和能够反映税收违法与犯罪情节的物品,由于各种自

然的因素或者社会性因素受到损毁,或者发生变形、变质。税务稽查人员进行勘

验必须做到深入细致,因为税收违法与犯罪分子为了对抗税务稽查,在进行税收

违法与犯罪活动时往往采取各种狡猾的手段,制造假象,消除痕迹,以掩盖其税

收违法与犯罪行为。只有进行深入细致的勘验,不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才可

能发现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和痕迹。另外,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准确地提取

各种物证,严格防止在提取的过程中,造成物证的损毁或变形。在勘验中发现的

可用以证明税收违法与犯罪嫌疑人有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或无税收违法与犯罪行

为的各种物证,都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予以收集、整理,并作好勘验记录。

 第二,检查。检查是具有强制性的收集税收违法与犯罪证据的措施。税务稽查

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划清检查与搜查之间的界限。检查指税务稽查人员为查获

税收违法与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持税务检查证件对被查人生产经营场所或作

案地点进行查访的活动。搜查是司法机关侦查人员为查获犯罪嫌疑人,持搜查证

对被查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

地方进行搜查的活动。二者虽然都有强制性特点,但检查的地点或方式不同。税

务稽查人员实施检查时,要禁止限制被查人的人身自由,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用以

证明被查人有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或无税收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各种物体、票据、

账册和文件,应当依法收集或提取。第三,固定和保管。税务稽查人员发现与税

收违法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物质痕迹后,应当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或者合理的

方法,以确保物证不会在提取过程中发生变形或损毁。对于提取到的各种物证要

妥善地封存,防止由于保管措施不当而影响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同时,税务稽查

人员、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对于固定和提取物证的过程要制作笔录,笔录中应载

明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时间,发现时物证所处的地点,物证是如何被发现的以及物

证的主要特征等项内容。这种笔录是固定物证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的物证

在税收违法与犯罪处理中发挥证明作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各种物证,只要在可

能的情况下,都应力求提取原物。对于那些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无法长期保存的物

证,则要采取照相、录像、复制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对原物则应按照有关规定

妥善处理。所有已收集归卷的物证都必须妥善保管。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中的物

证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应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对于那

些虽然可以长期保存,但却不宜附卷保存和随同案卷一并移送的物证,比如体积、

重量较大的物品,除了应由税务稽查部门对原物采取妥善方法封存保管外,还应

对原物进行拍照并加以说明,将照片和说明附卷。

 二、书证的收集方法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

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如发票、税票、单据、账册、合同、信件、提货单、

发货单、领货单、证照、存款单、取款单等。而且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

能够为人们认知和理解,可借以发现信息,这是使其成为书证的前提条件。因为,

并不是凡有一定文字或符号附着其上的物品都会成为书证,如属于涂抹乱画的,

并未表达任何思想内容,就根本不能成为书证。另外,书证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

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有关,能用以证明案件事实,这是

书证最本质的特点,也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的书面文件的根本标志。例如,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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