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共场馆管理暂行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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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公共场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公共场馆是学校开展立德树人、举办校园文化活动

的重要场所,是丰富校园生活,弘扬正能量的阵地。为进一步规范

学校公共场馆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公共场馆的功能,达到

“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管用结合”的目的,确保各项活动顺利的

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场馆是指用于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教

学、科研、管理、会议、庆典、学术报告、学生社团活动等各种集

体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礼堂、会堂、会议室、报告

厅、教室、广场、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及其附属设施等。学校公共

场馆分为学校统一管理的公共场馆和各单位所属的公共场馆。

第三条学校各类公共场馆严禁举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校纪校规的活动。各单位不得以举办师生活动和社团活动的名义擅

自使用学校公共场馆举办营利性的培训活动、营销活动、娱乐活动

及其他非法、不健康活动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

严肃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共场馆的总体职能管理部

门,全面统筹协调各类公共场馆使用与管理,具体负责学校统一管

理公共场馆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总务处是学校各类公共场馆运行维护管理的职能部门,

全面负责公共场馆设施与场地的维护保养。总务处基于物业管理合

同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下属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馆的物

业管理、保洁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保卫处是负责学校公共场馆的各类安全保障措施实施

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类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督查以及活动期间场

内外的治安、交通秩序等,保证活动安全举行。

第七条教育技术中心是负责学校统一管理的大型和重要公共

场馆多媒体设备与系统维护的职能部门,负责上述场馆各类多媒体

设备日常维护与更新,保障设备与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教务处、研究生院是学校教室的使用职能管理部门,负

责对全校教室的使用与管理,保障教学活动井然有序地开展。

第九条体育系是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协管部门,负责学生体

育课、运动员训练、有关的体育比赛等所用场馆的使用与管理。负

责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具体运作。

第十条各部处、各院系负责所属公共场馆的使用与管理,负责

本单位及本校其他单位开展活动使用所属公共场馆的审核或审批

工作。

第十一条丁家桥校区公共场馆归属丁家桥校区管委会统一管

理使用,成贤学院、苏州研究院、无锡分校以及中大医院等直附属

单位的公共场馆归属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校办企业所属宾馆、招待所、会议室、报告厅实行企

业化运作,接受资产经营管理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学校公共场馆举行活动期间,公共场馆使用单位为

配合部门,即配合或负责做好活动期间使用场馆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公共场馆坚持学校统一领导、统筹配置、归管

理。采取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学校统一领导,统筹

安排、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场馆,避免公共资源闲置和无序使用。

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场馆的功能和位置特点,学校有关职能部处和院

系具体负责所属场馆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各类公共场馆主要面向本校各单位、各级学生组

织开放使用,严格控制对校外单位出借。原则上学校不对外出借学

校公共场馆开展各类活动。如确需外借,外借单位必须持有单位公

函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介绍函件方予以接洽,经校长办公室审查并报

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借并使用,相关活动安排应当报保卫

处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各公共场馆的管理单位,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权

,应做好各公共场馆设施的日常维护、保管和使用工作,确保场内

卫生整洁,确保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学校各公共场馆属学校公共财产,学校各单位和组织

使用学校公共场馆举行活动必须履行预约申请与审批手续,未经学

校批准和场馆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共场

馆。

第十八条学校的公共体育场馆及设施,在满足学校教学、科研

、学生培养、学术交流及教职工、学生等活动的前提下,须经学校

批准才可适当对外开放。工作时间一律不对外开放。

第十九条公共场馆管理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改变场馆原有

用途和结构。如确有需要改变原有用途和结构,应当将变更理由及

变更方案报经总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擅自改变场馆原有用途

和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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