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营改增之施工企业合同条款筹划(二)发票的学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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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施工企业合同条款筹划(二)发票的学问

如今,社会各行业已告别营业税,全面进入增值税时代。增值税与营业税最大的

区别之一,就是增值税对发票具有严格的管控要求。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下称:专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普票)。在一般计税方法中,

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普票不得抵扣。对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施工企业,增

值税税率为11%,取得合格的专票是降低企业税负的最重要的方式。

 经查找有关发票的法律法规、营改增相关政策文件及文章,本所按照专票的传

递环节:领购开具送达与接收认证与抵扣,立足于施工企业进项类合同,对专票

的有关要求及在合同筹划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系统分析、归纳、总结,现分

享给各位。

 一、营改增后对专票管理的要求

 (一)关于专票开具的四大要求

 1、开具专票的主体

 (1)一般情况下由收款方开具专票

 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

开专票。

 (2)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专票

 该特殊情况为:

 ①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②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开具专票的具体要求

 (1)按照专票号码顺序填开;

 (2)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3)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4)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6)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8)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

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4、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关于专票的送达与接收

 1、购买方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前述四大开具要求的专票;

 2、在一定时间内送达专票。

 (三)关于专票的认证与抵扣

 1、抵扣条件

 购买方应在专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相符后才能抵

扣,认证相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2、不得抵扣,销售方重新开票的情形

 (1)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

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3、暂不得抵扣的情形

 (1)重复认证: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

不一致(不包括前述不得抵扣情形中的第(2)、(3)项)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四)关于特殊情况

 1、汇总开票

 销售方汇总开票的,需同时提供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货物清单,否则购买方不能抵

扣。

 2、丢失专票

 购买方丢失专票的,销售方应提供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销售方丢失专票,尚未寄出的,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已寄出的,

可使用专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

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3、销货退回、销售折让

 (1)销货退回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

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销售折让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

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4、专票作废的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

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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