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pdf

会计经验: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pdf

  1.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答:(一)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

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

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

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

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

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

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

 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

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

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

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

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

 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

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

人。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

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

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五、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安装税控装置?

 答:根据是否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决定是否安装税控装置。

 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

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七、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税控设备是总公司统一去发行后分配开票权限,还是各

自独立去做发行?开具发票时是以分支机构名义还是以省公司名义开具?与之相

应的问题,发票专用章可不可以用省公司名义刻多个分配给几个开票点使用,还

是各分支机构各刻各的章?

 答:分支机构可以在当地税务机关单独申请领购发票。谁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

就以谁的名义开票,就用谁的发票专用章,就以谁的名义购买税控设备。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

(1)、(2)字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八、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答: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

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纳税人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应在领用发票前先行购买、发行和

安装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所需专用设备,具体事项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办理。

 九、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

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

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十、营改增之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应如何使用?

 答:营改增之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仍然予以保留,自2016年5月

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来地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

仍然可以沿用至6月30日。

 十一、营改增后国税部门是否有定额发票提供?国税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

 答:有。通用

文档评论(0)

133****647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