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要把握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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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要把握要点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

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把握以下几个

要点。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合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

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扣除中的广告费,指企业为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通过一定媒介

和形式介绍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

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

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

为是否取得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

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

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通过广告公司宣传(发布、播映、

宣传、展示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

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

除。

 1三类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30%

 据相关媒体报道,仅十大本土日化品牌2016年电视、网络视频广告投放总金

额已超过55亿元,而19家上市制药企业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宣传推广费就超

过139亿元。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

 41号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特殊规定:对化

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

 除以上由41号文件列举的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外,

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仍应按不超过当

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烟草企业的烟草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1超出限额部分可结转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作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基数,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分别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和4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可扣除的费用。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和41号文件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

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次年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

准。

 1关联企业可按分摊协议扣除

 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

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

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

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

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执行该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

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

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3.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如,

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等前述三

类企业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

 4.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

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该条规定是48号文件相关政策的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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