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资料--财务人员等7人被追刑事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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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资料财务人员等7人被追刑事

责任

被告人李某生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一案

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平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生,男,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2014年8月28日因涉

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

犯隐匿、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经晋中市

中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5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

7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天平,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晋中中法立辖字第45号指

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

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生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

检察员刘晓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生及其辩护人石天平到庭

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

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本院建议,公诉机关对本案进行了补充侦查,

已补充侦查完毕.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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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洪洞县官庄企业总公司改制为洪

洞县华清煤焦化学有限公司(简称华清公司),被告人李某生任该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4年4月份左右,该公司停产,被告人李

某生多次指示李某萍将华清公司的小台账(记录公司销售的不含税

的营业收入及不入账收入)整理出来,留下2014年的,其余年份全部

销毁,同时让李某萍(另案处理)通知公司财务人员将各自手头的财

务资料整理出来销毁.之后华清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各自手头的财务

资料整理出来,李某萍也将公司的小台账的资料整理到纸箱和袋内.

后李某萍安排李某芳(另案处理)、王某玲(另案处理)等人将整理好

的财务资料分几次焚烧,李某萍因惧怕将私下设立的账外台账销毁

后与公司银行账数额对应不上承担责任,将整理出来的小台账存放

在二楼的档案室,没有销毁.随后,被告人李某生又安排李某萍将整

理出来的资料交给郝某某(另案处理)与销售处、原料处的有关资料

一并销毁.后郝某某、李某萍安排李某芳等人将整理出来的财务资

料和销售处、原料处整理出来的资料分两次销毁.

2014年7月份,李某生在被中纪委约谈返回公司后,详细询问了李

某萍被中纪委约谈内容和被专案组扣押账目内容(当时中纪委办案

组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已经扣押华清公司2001-2014年的会计账本

和记账凭证;官庄村委的会计账本和记账凭证),并安排李某萍整理

并销毁剩余的财务资料.之后,李某萍安排王某玲、李某芳、宋某林

(另案处理)、贾某福(另案处理)在华清公司的办公楼内整理出了

2004年至2007年洪洞县华晋煤焦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会计报告等;1999年至2000年官庄企业总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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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凭证、会计报告等;连同之前李某萍整理的小台账一并交予郝某

某,郝某某将上述资料用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拉走,并将上述资料烧

毁.整理期间,高某某(另案处理)协助提供床单包账本、参与搬运等

帮助.

综上,李某生授意、安排李某萍、郝某某等人故意毁坏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涉案金额上亿元,犯罪情节严重.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

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郝某

某、李某萍在被告人李某生的授意下、安排李某芳、王某玲、宋某

林、贾某福等人将洪洞县华清煤焦化学有限公司、官庄企业总公

司、洪洞县华晋煤焦有限公司应当保存或者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故意销毁、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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