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实物分红与赠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对比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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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分红与赠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对比分析

实物分红与赠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对比分析

 实物分红是上市公司以非货币的形式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

 (一)上市公司

 1.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以自产产品分配股利,假设自产产品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

100万元,适用税率17%,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利润分配9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视同销售。因此,上市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100x17%=17(万元)。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

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

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上市公司以实物分配股利,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

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

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于上市公司是以税后利润分配股利,因此不管是现金股利还是实物股利,都

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利润,但应确认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虽不产生所得,但视

同销售收入要计入分配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二)股东

 1.法人股东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法人股东收到的实物股利,免征企业所得

税。

 2.自然人股东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

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收到的实物股利,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物赠送

 从目前几家上市公司的公告来看,其向股东发放实物,还是以实物赠送为主。

如南方食品在公告中写明:预计本次赠饮品尝活动产生的费用约为500万元,包

括产品成本及给各股东配送发运产品的物流费用,该费用将列入公司本年度的销

售费用。随后,在南方食品4月20日公告中进一步写明:本次活动向股东赠送

的是黑芝麻乳赠饮品尝产品,公司的股东为本次活动的定向品尝征集意见的品尝

对象,不属于实物分红。量子高科泽在公告中写明:本次赠送产品的预算约为

100万元,包括产品及给各股东配送发运产品的物流费用,该费用将列入公司本

年度的营业外支出。

 (一)上市公司

 1.会计处理

 (1)销售费用形式(假设均为产品支出,不考虑运费)

 借:销售费用500

 贷:库存商品421.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77。

 由于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成本+成本x(1+10%)

x17%=500(万元),成本为421.23万元。

 (2)营业外支出形式

 借:营业外支出100

 贷:库存商品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2.税务处理

 南方食品在4月20日公告中写明:公司本次针对全体股东定向品尝征集新产

品意见而发放的产品是赠饮品,该产品尚未上市销售,也尚未确定销售价格。不

属于实物分红,由于不是分红,经咨询相关税务机关,本次向公司股东赠饮品尝

产品不涉及纳税问题。不是分红就不涉及纳税问题么?笔者就此分析如下:

 (1)增值税

 销售费用形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因此,南方食品将自产的黑芝麻乳

新产品发放股东,应视同销售,若新产品无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则应按组成计税

价格确定,假设成本利润率为10%,应缴纳增值税421.23(成本)x(1+10%)

x17%=78.77(万元)。

 营业外支出形式

 量子高科将外购的子公司生产的龟苓膏发放股东,也应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

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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