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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写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
报。凡当年盈利,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
年度结转亏损额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对当年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为0或负数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此表
二、申报表填报与税收政策
(一)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倒推5年,
第6行为申报年度。如申报年度为2010年,则往前推的5个年度分别是2009年、
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分别填入第五年、第四年、第三年、第二
年和第一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
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原《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年,这5年内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里包含两层意
思: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计算;二是
连续发生年度亏损,自第一个亏损年度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
补期限
(二)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
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
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
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自2010年12月
1日起执行,同时规定,以前(含2008年以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此规定执行
(三)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
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照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
以前按照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的
税收优惠。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
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
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
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
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
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同时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
1月1日起执行
(四)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填报第2列和第3列的合计数
(五)第5列至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填报本年以前的各亏损年度
已弥补亏损额,其中第9列为合计数。年度为盈利的,即该行的第4列为正数,
则该行的第5列至8列数据为空如项目“第一年”为亏损年度,即第1行4
列为负数,则1行5列、6列、7列8列和第1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
后5年的弥补亏损额;如项目“第二年”为亏损年度,即2行4列为负数,则第
2行6列、7列、8列和2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4年的弥补亏损
额,尚未弥补的亏损可急转下一个年度弥补;如项目“第三年”为亏损年度,即
3行4列为负数,则第3行7列、8列和3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
的得弥补亏损额,尚未弥补的亏损可结转下一个年度弥补,依次类推
(六)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本列第1行至第5行填
报本年以前年度的亏损在本年的可弥补金额,本年的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
所得”不足弥补的,按亏损年度的顺序弥补。本列6行“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
度亏损额”等于本列1行至5行的合计数,该合计数不得超过本年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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