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是个屁——论地税局对新三板征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VIP

“原则”是个屁——论地税局对新三板征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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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是个屁——论地税局对新三板征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税务局为新三板五周岁送来贺礼

新三板五周岁刚过,相信新三板圈的所有人,都被国税总局为新三板送来的一份大礼给震惊了!对,国税总局在新三板运行五年之后,在全国上下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热潮下,终于开始有所作为,想起来要对新三板收税了!

五年了,五年了,5个365天,就是1825天,国税局这头东方睡狮终于醒过来了!

为什么大家对于国税总局此次征税行为引起了三板圈人的极大愤慨呢,原因是新三板在2013年底推向全国,国务院专门出台文件对新三板建设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规定和要求。即国发(2013)4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这个《决定》的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在这个文件的规定下,五年以来,社会各级已经形成共识,那就是新三板市场的税收问题都参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其中就包含在新三板二级市场买卖交易所得不交所得税。但五年后,国税总局突然毫无缘由的开始要对此征税。在社会各界的追问下,税务部门竟然也给出了理由!

二、三板无罪VS征税有理

能看到的回复分别有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绵阳市梓潼县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让我们分别来看一下他们给出的理由和解释。

1、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根据解读新三板的报到:早在这次个税核查引发热议之前,2017年江苏税务机关对一宗挂牌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查案例的公示,已经明确了当地地税对原则上比照得理解和相应征收政策。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网站对案情介绍是: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转让给企业B,并获得股权转让收益,但企业B却没有代扣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此,税务机关责令企业B对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江苏税务机关解释该案的税法依据是:(1)国发(2013)49号文件原则上比照得表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2)如果对于新三板的政策和上市公司一样,会单独发文或者在文件里明确规定,依照现有的文件支撑,转让新三板的股票不得随意参考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我的理解:江苏税务部门并没有否定国发49号文,仅是认为原则上比照的表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想规定某件事情,必须单独发文或在文件里明确规定才行。

看到这里,我真的只能苦笑,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这是在手把手的教导国务院应该怎么制定行政法规啊,很显然按照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的理解,以后国务院或者各个部委发文,原则上三个字就别再出现了!这三个字就是个屁,要想说啥事要么在文件中直接讲清楚要么就单独再发个文讲,不要说什么狗屁原则上。

这里顺便再提醒一句49号文里还有一个原则上: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不知道商务部、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会不会也把这句话当做一句屁话啊?希望感兴趣的人赶紧扒一下新三板涉及外资政策都有哪些?这里面有没有目前正在实施的却违法的内容?

2、绵阳市梓潼县地方税务局

梓潼县工商局为证券时报出具的落款为2018年1月30日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涉税事项的复函》,给出了一个看似更加有逻辑的答复。

一、新三板不属于上市公司范畴(请我们原谅他们连新三板与新三板挂牌企业都混为一谈)。二、转让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三、现行新三板可以比照上市公司规定处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因此,对于新三板企业股东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的理解:梓潼县的回答显然更有智慧,因为他们四两拨千斤,不去提及国发(2013)4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3、北京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

根据读懂新三板2月2日文章《重磅!北京地税局确认,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所得税20%,盈利要交亏了不退》。文中介绍的是一名叫老白的新三板投资者给北京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电话咨询的对话。

老白问:现在你们征新三板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什么?

北京地税局给出的回答是:67号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老白又问:国务院的45号文不是说新三板税收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吗?

北京地税局:原则上比照并不是等同于。我们在财税里没有发现原则上怎么处理,那根据67号文就是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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