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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你常常会遇到的发票案例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发票则是买卖合同中

的一个重要介质。下面介绍五个经营中常常遇到的发票案例。

 1、买方诉请卖方开具发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

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

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

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

公司支付了该款项。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

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

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

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支

持,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拒开发票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

 该案承办法官孙仲分析指出,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开具发票的主张能否

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

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

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增值

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

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

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鉴于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

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2、卖方未开发票致买方损失买方赔偿诉求获支持

 2013年10月,美缘美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美缘美公司向利达

公司采购墨西哥铁矿2万吨,美缘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根据

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预付货款共计2030万元,利达公司收到

预付款后向美缘美公司交付货物2万吨。但利达公司迟迟未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底,美缘美公司到法院起诉,称利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

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缘美公司未能抵扣税费的损失295万元,请求判

令利达公司承担该项损失29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45.9万元。

 经查,因利达公司未向美缘美公司交付相应发票,美缘美公司因此损失295万

元税费抵扣款事实成立。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

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美缘美公司依约

预付货款后,利达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

缘美公司损失295万元,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支持了美缘美公司的

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税费抵扣损失应由未开发票一方承担

 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是本案的主要焦点。该案承

办法官苏鑫分析,首先,未开具发票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别于请求开

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前者主要诉求的是经济损失,后者诉求的是交付发票。在民

商事审判中,比较典型的还有社会保险金账户的缴纳问题,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

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诉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若其以上述同

样事由诉求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损失则应予支持。

 其次,既然因卖方未开具发票的过失造成了买方不得不自行代为缴纳税费,以

遵守市场的税务管理规定,那么,根据公平原则,买方自行缴纳税费的损失理应

由卖方承担,这也是维护诚实信用与保障公平交易秩序的应有之义。

 3、欲凭发票证明买卖关系缺乏事实基础被驳回

 2015年5月,宇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照明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14万元,

宇帆公司庭审中主张其与照明公司之间存在纸箱买卖关系,照明公司尚欠纸箱货

款14万元,并提交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但是,宇帆公司一、二审中均未能提

供其他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凭证、资料,亦无法说清双方业务接洽情况、收货人、

预付款、催讨货款等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宇帆公司仅凭上述增值税发票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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