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处理的操作重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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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处理的操作重点

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既包括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包括用于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使用期

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

具、器具;包括购进固定资产、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是不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交营

业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以及转让无形

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应交营业税劳务)。还有与企

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即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

托车和游艇。

 操作重点: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这类固定资产即便是得到供货

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由于不再产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所以在

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时,连同一起支付给供货方的增值税,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

劳务的采购成本中,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采购固定资产应尽量获取扣税凭证

 固定资产的扣税凭证与存货一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而对除房屋、

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用于

自制固定资产(含改扩建、安装)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这样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

 如果购进时不能分清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用途,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

凭证,待明确购进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用途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能够进行增值税进

项税额的抵扣。

 操作重点:能否允许存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记入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账户,关键是凭购进存货、固定资产的上述扣

税凭证。即便是属于允许抵扣的存货和固定资产,没有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相

应的运输发票等,也不能进行抵扣。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是通过租入企业的产品实现的,《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其折旧由租入企业计提,事实上是

作为视同购进处理。基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取向标准的

一致,融资租赁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由租入企业抵扣,而融资租出固定

资产则是征收营业税。

 操作重点:虽然按照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要求,现在企业新购入设备可直接抵扣

增值税,但融资租赁企业及通过融资租赁获取固定资产的企业却仍然面临难题。

增值税实施细则对融资租赁行为是否是销售或者是视同销售都没有明确。

 解决办法:当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添置的固定资产,可凭供货厂家开给租赁公

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仍执行现行营

业税政策,当租赁期满承租人留购或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货物出售时,再按照相关

规定征收增值税。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抵扣,也由租入企业抵扣,租出企业作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自2009年1月1日以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单独用于非应

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的金

额予以转出。

 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

税额才不得抵扣。而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这是由于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或免

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操作重点:事实上,除非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

否则,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既用于生产应税项目又用于生产免税项目的,事实上是

允许抵扣其增值税。

 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转出范围缩小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

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准予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中,非正常损失范围缩小,只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的损失。而属于非正常损失中的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如盘亏、购货

短缺有赔偿的部分)则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而盘盈的固定资产是企业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并非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

所发生的外部经济业务,因此,不能产生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操作重点:如何判断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决办法:由外单位或者鉴定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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