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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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发展品牌经济资助政策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印发常平镇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常府办〔2017〕16号)和《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常府办〔2020〕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扶持对象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属于镇试点企业;

已完成年度倍增考核指标;

企业已在镇内银行机构设立基本存款账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二、扶持内容

(一)注册取得国内商标奖励

镇试点企业成功取得国内商品(服务)商标注册证书,且无权属争议的,一次性资助全额注册官费,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商标期满续展认定的,不再资助。

(二)注册取得国际商标奖励

镇试点企业成功通过马德里体系、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国际商标注册证书,且无权属争议,以及获到市级财政国际商标注册项目资助的,镇财政按市级财政资助金额的50%给予镇试点企业项目资助,同一件国际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一年度同一家企业国际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商标期满续展认定的,不再资助。

(三)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镇试点企业成功获得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四)获评“东莞市政府质量奖”奖励

镇试点企业成功获评“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获评“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奖励

镇试点企业成功获评“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主导制订标准奖励

镇试点企业主导制订出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镇试点企业主导制订出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镇试点企业主导制订出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镇试点企业主导制订出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参与制订标准奖励

镇试点企业参与制订出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镇试点企业参与制订出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镇试点企业参与制订出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镇试点企业参与制订出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八)承担技术委员会工作奖励

对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镇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者工作组的镇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者工作组的镇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申请程序

(一)发布受理申报通知(指南)。由镇倍增办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受理申报指南,明确受理流程、时限和材料要求等,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商务局和金融办协助发布申报信息。

(二)提交申请。企业依据受理申报通知向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按时提出申请。

(三)形式审查。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对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部门复核。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将审查后的材料交由镇倍增办进行复核,重点复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企业申报资格。必要时镇倍增办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第三方形式审查或现场核查。

(五)征求意见。根据审核结果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六)资金拨付。镇倍增办会同有关部门向镇政府提交资金使用计划请示,待批准同意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企业按财政程序办理拨付手续,再由财政分局将款项拨付到企业在镇内银行机构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四、申报资料

常平镇鼓励“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发展品牌经济资助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各类凭证,包括支付费用的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缴费单据等原件与复印件,或者市财政对相应资助项目的奖金拨付凭证(原件用于核对,不需缴交);

按资助项目对应提供相应资料:

1.商标类资助项目

(1)商标注册:提供对应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商标注册费用相关凭证复印件,并提供以上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

(2)中国驰名商标:提供对应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凭证复印件,并提供以上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

2.质量奖类资助项目

提供市政府对相关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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