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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合同订立依据

本基金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旨在明确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条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第三条本基金合同的签订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四条本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待定

第二章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基金的名称: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第六条本基金的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第七条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第八条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保持基金资产高度流动性的同时,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人民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总额:待定

第三章基金份额的发售与交易

第十二条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发售时间:待定

第十四条基金份额发售价格:待定

第十五条基金份额发售方式:待定

第十六条基金份额交易规则:本基金采用T+0交易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

第十七条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待定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二)定期编制和公布基金财务报告;

(三)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赎回;

(四)定期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五)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

(三)定期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四)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一)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按照规定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四)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五)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基金合同;

(二)缴纳基金份额发售费用;

(三)不得非法转让、买卖基金份额;

(四)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基金合同的效力:本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基金合同的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提议变更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事项应当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基金合同的解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协商解除基金合同。解除事项应当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全部清算完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产生;

(四)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合同未尽事宜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合同订立依据

本基金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旨在明确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第三方主体(以下简称“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条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四)第三方主体:指与甲方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联的个体或组织

第三条本基金合同的签订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四条本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待定

第二章甲方权益保障

第五条甲方的权益保障

(一)甲方享有基金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甲方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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