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0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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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

特色品种百香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规〔2018〕2号)、《关于印发2018-2020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农〔2018〕1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2018-2020年河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品种百香果实施方案》,开展相关承保工作。

实施范围:全市行政区域。

参保对象:全市范围内百香果种植户、企业、农场,自愿投保。

保险期限:以一年(自然年度)为一个投保周期。

保险金额:1000元/亩/年。

保险费率:费率为10%。

保费:100元/亩/年。省财政补贴30%(30元/亩/年)、市县财政各补贴20%(20元/亩/年,共40元/亩/年)、农户自负30%(30元/亩/年)。

保险责任:定损方式、保险赔付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河源市财政补贴型百香果种植保险条款》执行。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河源市财政补贴型百香果种植保险条款

附件:

河源市财政补贴型百香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百香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百香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百香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百香果的损失且损失率超过10%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地震、火灾、旱灾;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崖蹦、爆炸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控制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百香果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保险百香果的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百香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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