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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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句具有时代气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办学校与办监狱的辩证关系,指出了现代教育与法制之间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依法办教育的重要课题。

;目录;教育政策的基本知识;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一定的教育政策只适用于一定的对象,

一定的教育政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效。;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教育法律是按一定程序制定的;

教育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

教育法律是强制性的;

教育法律规定教育行为。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B、区别:;2、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我国现行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及内容;(教育根本法、教育总法、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

1、意义:可用16个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秋基业,万众受益”

2、内容:《教育法》共十章84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即第一章,是本法的灵魂和最高准则,具有根本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分则即第二章至第九章,是《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是总则的具体体现;附则即第十章,是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

3、实施《教育法》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三)单项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教育条款;另一种是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

《婚姻法》中的教育条款——第15条、17条、19条、29条、30条。

《兵役法》中的教育条款——15条、30条、39条、45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是学校保护,第13条至19条。

此外还有《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有一些教育条款。;(四)教育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19号令发布)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等30多个教育行政法规;(五)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

①涵义: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②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a.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b.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d.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①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③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①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

a.物: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

b.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c.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涵义:教育法律内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能: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权利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个人的主观愿望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或至少不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

责任: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章,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①涵义: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主管教育事务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具体名称为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或者教育委员会等。

②行政主体地位:

a.行政主体资格: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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