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技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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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技巧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

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

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业务招待费是企业

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

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

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

不得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

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

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

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

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

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

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

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

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

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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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

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

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

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

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

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

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

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

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

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

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

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

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

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

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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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

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

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

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

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

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

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

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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