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光伏项目电价政策变迁.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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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光伏项目电价政策事关项目投资收益,与规模管理政策一同构成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柱。近年来,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和行业发展状况的变化,我国光伏项目电价政策不断调整。

本文主要以时间为脉络对普通光伏项目的电价政策演变过程进行回顾和汇总,同时兼顾特殊项目类型和一些特殊电价认定规则,力求尽可能较为全面地梳理出电价政策的全貌。

二、普通光伏项目的电价政策

(一)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1999年1月12日,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基础[1999]44号),首次专门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电价进行规定。通知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当地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意向函,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电价(包括电价构成),并报国家计委备案。项目在还款期内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由电网分摊;还本付息期结束以后的电价按电网平均电价确定。

2006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第九条规定,太阳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1]规定,并网光伏示范电站投资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以上网电价为主要条件进行选择,高出当地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在全国进行分摊。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3月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610号)规定,对于列入国家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发电屋顶计划、标志性建筑和并网光伏电站试点示范工程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并由政府核定电价,超出当地燃煤发电标杆电价部分,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机制。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7月21日出具的《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崇明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1868号)通过政府定价方式核定内蒙古鄂尔多斯伊泰集团205千瓦太阳能聚光光伏电站和上海崇明前卫村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4元(含税),该文件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的最早的一份针对具体光伏项目出具的电价批复文件。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又于2010年4月2日出具《关于宁夏太阳山等四个太阳能光伏电站临时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653号),核定宁夏发电集团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宁夏中节能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华电宁夏宁东光伏电站、宁夏中节能石嘴山光伏电站一期发电项目临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在短短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不同光伏项目的电价从每千瓦时4元(含税)下降到了每千瓦时1.15元(含税)。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总结这一时期的光伏项目电价政策,可以概括为“以政府定价为主,招标确定为辅”。

(二)全国统一的标杆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7月24日印发的《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号)首次针对光伏项目提出了“标杆上网电价”的概念,并建立了电价退坡机制。

发改价格〔2011〕1594号文规定,通过特许权招标确定业主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上网电价按中标价格执行,中标价格不得高于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电价;对非招标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国统一的标杆上网电价,其中在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下同);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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