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破产课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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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0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0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5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03

123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解散原因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7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04

清算组接管合作社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办理注销登记成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十五日成员大会推举人民法院指定通知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十日内通知六十日公告公告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法院确认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赔偿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9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05

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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