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第四版)课件:税收基础管理.pptVIP

税收管理(第四版)课件:税收基础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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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级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3)发票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4)省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在本省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印制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级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5)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三)发票的领购本部分内容包括:1.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2.在经营地申请代开发票3.在外省经营地领购发票1.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首次领购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再次领购发票时,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包括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2.在经营地申请代开发票临时需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委托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禁止非法代开发票。3.在外省经营地领购发票临时到外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和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即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时,向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四)发票的开具和保管本部分内容包括:1.发票的开具2.发票的保管1.发票的开具(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下列情况,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一是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支付个人款项;二是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2)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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