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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三无产品的收割机,不合格,要求退货判决书
原告观点
原告XXXXX诉称,原告XXXXX于20XX年8月份购买玉米收割机
一台,销售商是被告开封XXXX有限公司,制造商是被告久保田XXXX
(苏州)有限公司。玉米收割机收割时不能使用,经联系销售商维修
后仍不能使用,20XX年销售商补偿原告XXXXX经济损失30000元。
20XX年玉米收割机收割时仍然不能使用,销售商维修后依然不能使
用,原告XXXXX提出退货,至今无果。综上,被告出售的的玉米收割
机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给原告XXXXX造成了损失,故原告XXXXX提起诉
讼,要求被告退回全部货款XX0000元整,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
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鉴定费280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观点
被告开封XXXX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XXXXX要求退货的诉讼请
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收割机存在严
重质量问题,退一步讲,即便是原告XXXXX所述零部件存在一定质量
问题,因都是“易损件”,不是收割机主要部件或系统。根据《XXXX
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或农
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
九条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
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
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2.原告XXXXX
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
持。原告XXXXX诉称连续不停24小时工作根本不可能。首先,收割
机说明书要求下雨天或潮湿的情况下收割容易造成割台堵塞,再者,
下雨后几天内田地内湿滑泥泞,也无法收割,20XX年、20XX年开封
地区在玉米收割季节均有不同程度的雨天天气。其次,原告XXXXX主
张的收割面积和时间,不可能实现。第三、本案案由应是买卖合同纠
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第四、本案中,
原告XXXXX即主张侵权之诉,又主张合同违约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原、被告在20XX年已经达成协议就该机器已经了结。综上所述,
应依法驳回原告XXXXX的诉讼请求。
被告久保田XXXX(苏州)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XXXXX于20XX
年8月份购买的“4YZ-3(PRO106Y)”玉米收获机是经过检验合格出
厂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2.原告XXXXX主张涉案收获机收割时不
能使用不符合事实。涉案收获机并非不能使用,而是原告XXXXX在使
用中存在割台缠草、保持器损坏等故障造成作业时间缩短,同时,原
告XXXXX违反操作手册的要求,在作物含水量大、或者作物被雨水或
露水打湿的状况下收割,导致缠草。3.原告XXXXX与被告开封XXXX
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今后原告XXXXX不得以任何理由
再向被告开封XXXX有限公司索要赔偿。原告XXXXX此次提出退回全
部货款、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违反该合同约定。4.涉案收获机的
三包服务手册中对包退包换有明确的要求,涉案收获机并不符合退货
换货的要求,亦不符合《XXXX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
关于退货的规定,原告XXXXX要求退还全部货款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
和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22日,原告XXXXX与被告开封XXXX
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甲方开封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乙方愿从甲方购PR0106Y型
玉米收割机一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该车配置为加装抓皮机;2、
该车价格为XX0000元/台(大写壹拾肆万元整);3、乙方预付给甲
方购机款30000元,其余货款乙方提货时一次付清。……”合同签订
后,原告XXXXX向被告开封XXXX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XX0000元,被
告开封XXXX有限公司向原告XXXXX交付了一台加装了5YPJ-8型玉米
剥皮机的久保田牌4YZ-3(PR0106Y)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并出具
了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的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及发票。该4YZ-3自走
式玉米收获机系被告久保田XXXX(苏州)有限公司生产,使用说明
书中载明,其功能只是玉米收割,不能进行果穗剥皮;“请勿将本产
品用于其他作业或对其进行改造”。加装的5YPJ-8型玉米剥皮机系
由山东省菏泽市天艺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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