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车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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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车辆管理规定

学院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用车规定

〔一〕学院车辆由院办公室负责调度,部门用车必须填写派车单,由部门负责人和院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车队派车。院长用车由院办公室下达派车单。

〔二〕如遇紧急事情或因部门、院办公室负责人不在单位时,必须按以上程序申请。院办公室通知车队先派车,用车部门事后补办派车单,并注明补办字样。〔如不补办,车队可拒绝该部门再次用车〕。

〔三〕紧急状况用车由学院总值班直接调遣,事后按程序办理手续,并说明事由,注明补办字样。

〔四〕学院客车按日常规定班次、时间出车,客车班次、时间应公示,非特别状况未通过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不得改动班次和时间。

〔五〕特别状况使用客车时,由院办公室负责人通知车队派车。

〔六〕各车驾驶员未通过派车,不得擅自出车。

〔七〕驾驶员平常应坚持24小时手机畅通,随时听候安排。

〔八〕小车驾驶员每次出车,必须依据派车单填写小车运行周报表,并每周按时上报院办公室核对。

第二条安全驾驶规定

〔一〕驾驶员要安全行驶,文明驾车。

〔二〕各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停放规定,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遇特别状况不能在指定地点停放的,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三〕班车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正点到达,不得自行改道;小车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按派车单上的指定地方直接正点或提前到达,必须到其他地点的,必须经车队队长同意。

〔四〕驾驶员在外停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安全,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外出临时停放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五〕驾驶员出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六〕驾驶员工作期间严禁喝酒,不得因喝酒影响工作,不得酒后驾车。

第三条车辆修理保养规定

〔一〕驾驶员平常应勤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故障,坚持车况合格。

〔二〕车辆的正常保养、修理必须经车队队长同意并到学院定点修理厂修理,修理项目必须经车队队长同意,如不在定点修理厂修理的,费用自理。

〔三〕车辆出差在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车队队长汇报,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车队队长批准;3000元以内的,由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批准。依据故障大小及修理难易程度决定修理地点。

〔四〕车辆补胎、充气、打黄油,同意就近由司机自行处理。

第四条车辆用油规定

〔一〕车辆加油必须到学院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核准单价、加油后在加油表上签字。

〔二〕车辆出差时,先在单位定点加油站加满油,中途油量不够时可在外补充,并请同车同事在发票上签名证实。

〔三〕车辆加油时只同意向本人所驾车辆的油箱内加油,不得给学院以外其它车辆加油或向油箱以外其它物品内加油。

〔四〕驾驶员每月向车队队长汇报车辆行驶公里数,由车队队长核算每辆车的百公里耗油量,作为考核司机的一项指标。

第五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一〕驾驶员上班期间必须穿戴整齐、干净,语言必须文明,不得讲粗话。

〔二〕驾驶员平常应坚持车辆干净、整洁。

第六条处罚

〔一〕驾驶员未通过批准,私自用车者,提前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承当全额赔偿责任。

〔二〕驾驶员不在学院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按私自用车处理。

〔三〕驾驶员不按交通法规停放而造成的车辆损失由驾驶员承当责任;平常违章驾驶被罚款由驾驶员承当责任。

〔四〕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负全责的,本人应承当保险费以外一切费用的50%;由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本人承当保险费以外一切费用的30%;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本人承当保险费以外一切费用的10%;驾驶员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当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公开批评、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提前解除合同。

〔五〕给学院以外其它车辆加油或向油箱以外其它物品内加油的,一经发现,提前解除合同,同时赔偿损失。

〔六〕酒后驾驶车辆,给予提前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驾驶员承当全部赔偿责任。

〔七〕在车辆修理中,乱虚作假,虚报费用的,给予提前解除合同。

〔八〕驾驶员因操作不当或疏于保养而造成车辆损坏的,承当修理责任〔如已汇报车队队长,队长不及时安排处理的,由队长负责〕。

〔九〕其他违反车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及以上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前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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