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清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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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清理方案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通过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未通过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依据本人承当工作的实际状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依据工作必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一、整改范围整改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二、整改内容办公用房整改内容依据整改范围制定了不同的整改措施,符合以下条件的都要予以清理。

第一个:党政机关办公用房1、正在使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2、没有获得上级部门批准租用的办公用房;3、有多余办公用房用于出租出借的;4、企业及非党政机关编制内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刊、编辑部等单位或组织无偿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5、没有获得上级部门批准私自把办公用房拿做他用的;6、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办公用房;7、机构撤并后未腾退原办公用房的;8、迁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未通过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将原办公用房擅自移交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9、迁入的新建办公楼或新调整后办公用房面积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第二个: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1、给领导干部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2、领导干部一人身兼多职,占用多处办公室用房的;3、已经离职或退休的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4、办公用房本身存在的其它问题。

3.近期的办公用房清理,如果是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上次清理后面积为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区〔县〕副处级领导,办公用房21.6平方,符合规定,不必需要整改;市级机关副处级领导办公用房21.6平方,则超过标准3.6平方。如果暂时无法调整标准用房的,可以继续使用。省级机关副处级领导办公用房21、6平方,则超过标准9、6平方,应当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现就我局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展开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准确掌握全局办公用房使用状况,依规处置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问题,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清理整改范围局机关、区环境监察大队、区环境监测站、各环境管理所。

三、清理标准

依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21〕59号〕的规定,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为:1.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2.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四、清理整改重点内容

〔一〕局机关、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1.超过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2.未通过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3.新调整后办公用房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

〔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的;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占用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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