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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Noise-induced?Hearing?Loss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1615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受噪音影响而引起听力损伤是工业化社会较突出的职业危害。为了保护
劳动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
研究所、四川大学附属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
觉损伤。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于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
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85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7341 听力计
GB?7582 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
GB?7583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
结合动态观察资料,?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损失,即可诊断。
4??正常听力范围与观察对象
4.1??听力正常范围
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在N1、N2区。
4.2 观察对象
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按附录?B?的?B.1?判定听力损失在?I~IV?区(级)。在?I~IV
区(级)范围内者,均属观察对象。而听力损失达?V?级者,再按附录?B?的?B.2?计算双耳平均
听阈后,尚无听力损伤者。
a) I级;N1+A
b) Ⅱ级;N1+B或D+A
c) Ⅲ级:N1+C或?D+B
d) Ⅳ级:D+C
e) Ⅴ级:E+B?或?E+C
5??听力损伤分级
a)?任一耳听力损失达?V?级者,按附录?B?的?B.2?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及噪
声聋;
b)?凡高频(3?000,4?000,6?000?HZ)任一频率听力下降≥30?dB,可按附录?B?的?B.2
直接计算双耳平均听阈,评定听力损伤。
5.1??轻度听力损伤 26~40?dB
5.2??中度听力损伤 41~55?dB
5.3??重度听力损伤 56~70?dB
5.4??噪声聋 71~90?dB
6??处理原则
6.1??治疗原则
6.1.1??观察对象、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加强个人听力防护。其他症状者可进行对症治
疗。
6.1.2??听力损伤者听力下降?56?dB?以上,应配戴助听器。
6.2??其他处理
6.2.1 对观察对象和轻度听力损伤者,应加强防护措施,一般不需要调离噪声作业环境。
对中度听力损伤者,可考虑安排对听力要求不高的工作,对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者应调离
噪声环境。
6.2.2 对噪声敏感者(即在噪声环境下作业一年内,听力损失观察对象达Ⅲ级及Ⅲ级以上
者)应该考虑调离噪声作业环境。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测听的气导结果为依据,纯音测听结果为感音性听力
损失。
A.2 鉴于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后?12~48?h?作
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若筛选测听所得的结果已达听力损伤及噪声聋水平者,应进行复查,
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测试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A.3 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确定职业性噪声聋时,应考虑年龄因素,按?GB?7582?耳科
正常人(18~70?岁)听阈级偏差的中值(50%)进行修正。
表?AI?中给出了频率从?500~6?000?Hz?相对于年龄为?18?岁的听阈级偏差的中值(修约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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