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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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物品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健康损害,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适用于危险物品已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的管理。

3定义

3.1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3.2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3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危险化学品管理

4.1各厂部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每年识别一次所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填写危险化学品清单,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4.2对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岗位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特性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4.3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4.4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从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4.5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要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4.6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同时在储存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7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在其储存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4.8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4.9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4.10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4.11使用危险化学品,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4.12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必须有防火措施,现场配备消防器材。

4.13危险化学品使用后的瓶、桶等容器按照规定送到指定地点,统一回收严禁私自挪作他用或自行销毁。

4.14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倒入水沟、水体、土壤,杜绝环境污染。

5放射源管理

5.1使用放射源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取得许可证后才能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5.2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合格证明等材料,采购时必须签订废源返回协议。

5.3使用放射源,应当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5.4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5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源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5.6废旧放射源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送交有相应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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