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庭报告分析和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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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报告

时间:2014年4月29日11时

地点: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案件类型:原告起诉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法定代表人钮某,总经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孙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在任业务经理期间,以个人名义买走公司生产的若干电瓶共计四千余元,并拒绝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四千余元。

被告孙某辩称,自己只是履行职务行为,并没有以个人名义购买电瓶。他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钮某,曾是相处了十多年的好朋友,公司也是两人合伙开的,自己是股东之一,现在双方因分红问题闹掰了,但事实上也并没有欠原告货款。

二、 案件审理程序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侮辱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像、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停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摄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某处。法定代表人钮某,总经理。

原代:郭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某小区。法官: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被告:无异议。

法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密云县人民法院在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静独任审判,书记员郑秋月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钮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某与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法官: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的权利,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有:当事人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述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法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代:被告在原告处任业务经理期间,以个人名义走购买公司理士、南都等电池共计4020元整,以与原告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货款4020元;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法官:下面由被告孙某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楚了。我没买过这些电池。当时经过我的手给公司的客户用了或者是在测试当中,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原告先举证。

原代:四份被告经手的提走电瓶的送货单原件。证明通过被告把这些货给提走了。

法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原告的诉讼状上我是业务经理,所有的货都是经我手,认可这些货物是我提走的。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

法官: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代:向法庭提交股东合作协议,证明孙某是我们公司的股东,原、被告不存在其他纠纷。

法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股东合作协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股东合作协议认可。

法官:下面由被告举证。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法官:双方有无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原代: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

被告:没有。

法官:事后有没有补签?原代:没有。

被告:没有。

法官:当时买卖过程是什么样的?

原告法定代表人钮某:被告是以正常的公司发货提走的,当时公司不知道,以为是开拓外省的业务,后来我们才知道兴隆是他爱人开的。这四张送货单没有对应的客户,被告是以个人的名义买的这些电池。

法官:孙某什么意见?

被告:兴隆的货是原告法人自己送的,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补的送货单,因为所有的出库都要有我的签字。这几张送货单都是我签的名。

法官:送货单上的马某某指的是谁?被告:是公司的股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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