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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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存續期間內作出

承諾遲到;

特殊的遲到。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這裏所言行為,通常是履行行為,如預付價款,裝運貨物或在工地上開工等。*(三)承諾的效力

1、生效時間:到達主義

例外: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合同法》第26條第1款)。

2、合同成立:

例外:在實踐合同場合,若交付標的物先於承諾生效,同樣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標的物後於承諾生效,則合同自交付標的物時成立;在以登記、公證、簽證、審批為成立要件的要式合同場合,承諾生效雖不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但至少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因素。*(四)承諾的撤回與遲到

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的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與承諾到達要約人,才發生阻止承諾生效的效力。如果遲於承諾到達要約人,因承諾已經生效,合同往往隨之成立,那麼不發生承諾撤回的效果。*第三節?????無因管理的效力

?

一、管理人的義務

(一)適當管理的義務

(二)通知義務

(三)報告義務

(四)計算義務

?*二、管理人的權利

(一)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負債清償請求權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九章??合同概述

?

第一節???合同的概念

一、界定:

合同的含義十分廣泛,例如有勞動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民法上的合同也多種多樣,例如有物權合同、債權合同、身分合同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即我國民法學說通常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二、辨析:

在民法及其學說史上,曾有合同和契約的區別。前者為當事人的目的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向也一致的共同行為。後者系當事人雙方的目的對立,意思表示的方向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現行法已不再作這樣的區分,把二者均稱作合同。*三、範圍:

原合同法區分經濟合同與非經濟合同、商事合同與民事合同、國內合同和涉外經濟合同,調整規範也有差異。《合同法》不再作如此分類、統稱為合同,並由該法統一規制。

*四、性質:

(一)民事法律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二)兩方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四)當事人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外:在現代法上,為實踐合同正義,自願或曰自由受到限制,如強制締約、定式合同、勞動合同的社會化等,為其著例。*第二節???合同的分類

一、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一)劃分標準: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三)區分的法律意義:

1、雙務合同適用同時履行抗辯規則,而單務合同則否。*

2、雙務合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時,發生風險負擔問題,因合同類型不同而有交付主義、合理分擔主義、債務人主義等。在單務合同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時,風險一律由債務人負擔,不發生雙務合同中的複雜問題。

*3、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守約方若已履行合同,則可以請求違約方強制實際履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條件具備時還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並溯及既往時,守約方有權請求違約方返還受領的給付。單務合同不發生這種後果。*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一)劃分標準: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相應代價為標準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三)區分的法律意義:

1、責任的輕重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債務人所負的注意義務程度較低;在有償合同中,則較高。

*2、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訂立重大的有償合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但在負返還原物的無償合同中,仍然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但對於有償的並且非明顯低價的處分行為,只有在債務人及其第三人在實施交易行為時有加害於債權人的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撤銷權。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權處分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若為善意時,一般不負返還原物的義務;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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