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方式综述》8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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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方式综述》第一节网络敲诈勒索犯罪概述本文以探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为主题,分析了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内涵,指出了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并阐述了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二节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本文分为不当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和故意制造瑕疵交易的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两大类,分别深入剖析了这两种犯罪的特性和特点第三节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特征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主要特征在于,犯罪行为的主体往往是在网络环境中,以非

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方式综述

目录

TOC\o1-2\h\u11644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方式综述 1

26589第一节网络敲诈勒索犯罪概述 1

20746一、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含义 1

3207二、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表现 2

30008三、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特征 3

10520第二节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5

17740一、不当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敲诈勒索犯罪 5

1067二、故意制造瑕疵交易的网络敲诈勒索犯罪 8

7247三、网络实施技术性攻击进行敲诈勒索犯罪 9

26637四、以敲诈勒索作为目的行为的网络套路贷犯罪 10

第一节网络敲诈勒索犯罪概述

一、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含义

研究网络敲诈勒索犯罪,首先要明确其含义,既要明晰传统敲诈勒索犯罪的定义,也要对网络犯罪有清楚的了解。《刑法》已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学界将其具体解释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23页。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23页。

综合《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及《网络犯罪意见》中的规定,笔者认为目前对于网络犯罪来说,网络的工具属性已经弱于其空间属性,因为在当今社会,大部分犯罪都可以在网络空间进行,笔者也赞同上述意见中对于网络犯罪的界定。所以对于网络犯罪,应该采取广义理解,同时进行复合性的解释,即概括为: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利用网络或者将网络作为犯罪空间,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等的行为以及利用网络实施传统犯罪的行为。参见于冲:《网络刑法的体系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44页。

参见于冲:《网络刑法的体系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44页。

认定犯罪要依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若不满足犯罪构成,则非刑法概念,就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参见张明楷:《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10日005版。即网络敲诈勒索行为如果不符合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则不构成刑事犯罪。在现实世界中敲诈勒索犯罪会被刑罚处罚,是因为相关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在虚拟世界中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如符合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同样也应受到刑罚处罚。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网络犯罪,而是属于犯罪学层面的概念,是实践中对相关违法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是对一类犯罪现象的描述,其具有网络犯罪的共性特征,也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参见张明楷:《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10日005版。

基于现有司法实践案例,结合网络犯罪的一般特征、传统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的描述,笔者认为,可以将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含义理解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实施,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该犯罪行为可能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如名誉权)及意思决定自由。

二、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客观表现

首先,犯罪的客观要件是一项犯罪活动外在、客观的表现,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区分各种犯罪行为的核心关键要素。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要挟,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基于恐惧心理,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即网络在行为人为达到犯罪目而“付诸努力”的过程中发挥了主要的作用。同时也需要关注到,传统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也可能会涉及到网络,但是笔者认为只是单纯利用网络进行辅助的行为(如用微信联系被害人、让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转账等)不能算作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其依旧属于传统敲诈勒索罪规制的范畴。

其次,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中的威胁、要挟的手段包括直接告知被害人后果的明示手段,以及通过发送邮件进行提示等暗示手段。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现实以及将来会发生的危害,比如在网上发布有损被害人名誉的帖子、向被害人传达将要毁坏其某些财物的信号等,行为产生的后果具有胁迫性,能够使被害人陷入恐惧。而且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不一定是虚假信息,即使行为人发帖、删帖涉及的负面内容是真实信息,只要其本身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为强取财物而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就符合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要件。

再次,告知的主体可以是行为人本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转告,但是行为人必须使被害人了解到自己能够影响或者控制该第三人。关于告知的对象,既可以是直接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这种情况被称为“三角勒索”。对于“三角勒索”,不要求被害人实际产生了恐惧心理,只需要威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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