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9部分:交通事故管理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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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B5768.9—XXXX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9部分:交通事故管理区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交通事故管理区道路交通标志设置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各类道路上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时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T18833—2012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28651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交通事故管理区trafficaccidentmanagementarea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保护现场处置工作安全、防止发生次生事故、保障道路交通秩序而采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的区域。

3.2

预警区pre-warningzone

处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来车方向上游,对来车示警并限速行驶的区域。3.3

警戒区warningzone

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划定的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的区域。

4交通事故管理区交通标志

4.1一般要求

2

GB5768.9—XXXX

4.1.1交通事故管理区设置的交通事故管理、线形诱导标、双向交通等警告标志,应为粉红色底或荧光粉红色底、黑色文字或图形、黑色边框(线形诱导标无边框)。色品坐标范围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禁令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5768.2的要求。

4.1.2夜间或雨、雪、雾、霾等不良天气条件下,警告标志的底色应为荧光粉红色。

4.1.3警告标志的粉红色、荧光粉红色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应大于或等于GB/T18833—2012中Ⅳ类黄色反光膜的要求。

4.1.4交通标志的尺寸应符合GB5768.2的要求。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管理区的三角形警告标志边长为70cm,线形诱导标边长为120cm×60cm,圆形禁令标志外径为60cm。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区的三角形警告标志边长为60cm,线形诱导标边长为66cm×40cm,圆形禁令标志外径为50cm。

4.1.5交通标志应便于搬动和运输。若使用折叠式的标志牌,使用时应保证标志牌板面平整。

4.1.6交通标志应具备支架结构。支架结构应牢固、操作简便,抗风强度及稳定性应符合GB/T28651的要求。

4.1.7交通标志应面向来车方向支设,标志板的倾斜角度应符合GB/T28651的要求。4.2交通事故管理标志

用以警示前方路段正在进行交通事故管理,车辆驾驶人应减速慢行、停车等候或绕道行驶,按图1所示。设置在进行交通事故管理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图1交通事故管理

4.3线形诱导标

用以引导行车方向,警示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注意前方车道使用情况变化,按图2所示。设置在因交通事故管理而需变更车道或调整行驶方向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图2线形诱导标

4.4双向交通标志

用以警示车辆驾驶人注意会车,按图3所示。设置在原双向分离行驶,因交通事故管理而临时性不分离双向行驶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图3双向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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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768.9—XXXX

5交通事故管理区布置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交通事故管理区由预警区、警戒区组成,其中警戒区分为上游过渡段、缓冲段、现场处置工作段和下游过渡段,示意见图4。

标引序号说明:1——交通标志;2——交通锥;

3——警车;

4——事故车辆。

图4交通事故管理区组成示意

5.1.2交通事故管理区交通标志及安全设施的布置范围包括预警区、警戒区。常用安全设施见附录B。5.1.3设置交通标志及安全设施时,应从来车方向的上游向下游设置。撤除交通标志及安全设施时,应从下游向上游撤除。

5.1.4因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需借用对向车道行驶时,应在不分离双向行驶路段前设置双向交通标志。

5.1.5交通事故现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预警区、警戒区交通标志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可适当简化:

a)交通事故现场已经通行缓慢或交通拥堵;

b)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5.1.6夜间或雨、雪、雾、霾等不良天气条件下,应使用发光标志或发光设施。发光标志应符合GB5768.2的要求。

5.1.7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应及时撤除交通标志及安全设施。5.2预警区

5.2.15.2.25.2.35.2.4绕行。5.2.5

预警区起点处应设置交通事故管理标志。

预警区内应设置限速标志。采取阶梯降速方式的,限速值的差值不应大于20km/h。预警区内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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