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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依据2024年6月底之前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最新的相关专题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等工作,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见附表1,其他城市、建制镇及相关行政区域可参考执行,同步开展)组织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掌握城市建设总量、用地结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等情况,支撑城市建设用地细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和用途管制等国土空间治理工作。
二、监测内容与范围
(一)监测内容
监测工作以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在变更调查成果地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地类,并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占地范围、面积(长度)、相关属性等。主要包括以下监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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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要素
序号
目标
监测要素
1
住宅情况
商品住房(地上)、保障性住房(地上)
2
就学教育情况
高等院校(含军事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专门学校(工读学校)
3
医疗情况
医院(含方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4
社会福利情况
养老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福利设施
5
文体活动情况
文化艺术场馆、社区文化活动设施、体育场馆(含独立足球场)
6
交通情况
高速公路服务区、轨道交通站点(地铁站)、对外交通场站、公共交通场站、地上公共停车场(停车楼)、机场
7
公用设施情况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消防站、邮政局(所)、供热厂
8
机关团体情况
公安派出所
9
公园与绿地情况
公园、绿地、广场
10
殡葬设施情况
殡葬设施
11
水利设施情况
水电站
12
城市安全韧性情况
城市内涝积水点、地上应急避难场所
13
建筑情况
单体建筑的高度、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
14
城市更新情况
新增城市更新改造用地
15
水域、交通网络情况
河湖(含大型水库)岸线、河渠结构线,铁路(含高速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匝道中心线
16
室外滑雪场情况
室外滑雪场(含附属设施)
17
历史文化遗产情况
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
以上第一至第十一项监测内容,在变更调查地类二级类下,按监测要素细化确定三级地类,以监测要素名称命名,同时,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占地范围、面积、相关属性等,并监测其变化情况。第十二至第十七项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范围)、面积(长度)、相关属性等(见附表2),并监测其变化情况。
各地按照部统一要求的监测内容和范围向部提交成果的同时,可根据当地管理需要,拓展监测范围、深化监测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监测要素全部细化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三级类或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地类对应和衔接,深度支撑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
(二)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根据需要分为全域范围和城区监测范围两类。全域范围指城市行政区域为监测范围。城区监测范围指部反馈的“城区范围”和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201,不含县级市和县)范围的并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进行“城区”相关统计分析工作时,仍按照“城区范围”执行。
全域范围采集的内容包括:高等院校(含军事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方舱医院,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供热厂,殡葬设施,轨道交通站点(地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水电站,河湖(含大型水库)岸线、河渠结构线,铁路(含高速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中心线,室外滑雪场(含附属设施)。
其余监测要素在城区监测范围内采集。
三、任务安排
依据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2024年6月底之前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最新的相关专题资料,结合实地调查,将2023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数据中相关监测要素(含滑雪场)的现势性更新到2024年。同时,按照本方案要求,采集增加的监测要素。2022年首次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城市,完成城市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采集工作,一并提交数据成果;2023年首次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城市,城市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采集工作于2025年完成。
四、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遥感影像收集与正射处理
收集时相为2024年1—6月、1米或者更高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遥感影像、倾斜摄影影像等,综合分析选择时相较新、分辨率更优的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用于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国家将统一推送时相为2024年1—6月优于1米或2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
(二)资料收集与整理
收集涉及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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