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家答疑录范文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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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家答疑录

首先非常感谢专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综合单价是否包括规费和税金”的答复。今年4月新出版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第118页“(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方法与程序”中说:“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并考虑风险费用”;但该教材同一页在“(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操作过程”中却认为:“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综合了直接工程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价格差价、利润、风险金、税金等一切费用。”另一本考试教材《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第76页(案例九)表3-18“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也包括了税金。也就是说,对于同一部国家标准,有两种互相矛盾的解释。现在GB《计价规范》正在宣传贯彻之中,我想知道的是,在今年10月举行的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中,如果按照GB作答,会不会判为错误?哪一个更有权威?

工程量清单投标中一个问题:由招标单位给出的工程量数量和该项目所套定额的编号,同时还给出了该项目主要材料的暂定价。常规做法:按94预算价取综合费,再算94价与暂定价的差即价外差。在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中还有没有94预算价的概念?还有没有价外差的概念?如果没有了,那么就是以市场价为基数来取费?例如:铺花岗石地面,94价371元/平米,暂定价250元/平米,费率相同,但两种的综合单价是不一样的。怎样做合理一些?

专家回复:

有的招标文件规定,如果发生变更项目与所报价清单项目都不相同时,指定使用某种现行预算双方来制定新的综合单价。但至少我还没有听说过清单报价与某年预算基价相联系的,这样就谈不上价外差的问题了。所以只能将主材暂定价调整为市场价,并以此为基数来取费了。市场价应该比预算基价更合理,也不用再计算价外差了。

请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是否应包括规费、税金在内?如果包括,与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规费、税金是否有重复?今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在此问题上有矛盾之处。

专家回复: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因此与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规费、税金不重复。参看规范第25页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中不包括上述两项内容。规范是国家制定的标准,任何有别于规范的言论、行为都是错误的。我没有看今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不知教材内容。以我之见,你在考试答题时还是以教材为准。

此外:美国工程行业的算法:其利润=(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率;与我们现在执行的清单规范不一样。我想了解咱们的专家们是怎么考虑的?

专家回复:

利润率是以单价直接费为计算基数还是以总价直接费为计算基数是不同的。本规范是以单价直接费为基数的,它的依据是建设部的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如果单价中含利润,在变更发生计价时对承包商要有利一点,因为变更计价的依据是清单相关子目的单价。

我手头上有清单规范的《宣贯辅导教材》,其中第76页,上半页清单项目“混凝土灌注桩”的综合单价是515.99;下半页单价分析得出其单价为515.97。主要是四舍五入的问题,请问计价时以哪个为准??

专家回复:

综合单价是写在报价清单上的,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是投标的造价工程师自己计算综合单价的资料,有时甚至是企业的秘密资料。所以如果两者有差异,当然是以提交给业主的综合单价为准。只有报价给招标人的清单综合单价才能形成双方的约定。

采用清单计价,与国际接轨,以后是否会统一全国定额消耗量(不允许地方再颁发地方定额),取消地方定额站,各省地区只规定计价补充规定(和公路一样)?这样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

专家回复:

采用清单计价是为了实现“政府宏观控制、市场形成价格”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统一全国消耗量且不说管理成本是个天文数字,而且也不应当是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宏观控制的内容。在过渡时期,消耗量与定额一样会从指令性的作用调整到参考性的作用,企业可以有自己的定额和消耗量数据,除非发生低于成本的报价行为,否则形成综合单价的与消耗量有关的单价组价表多数情况不会被要求出具给招标人,这要看招标文件的说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招标人都不考虑投标人的单价是用何种消耗量的水平计算的,许多国家甚至就没有消耗量的概念。

若招标是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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