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民营”社会化养老运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pdfVIP

“公建民营”社会化养老运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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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

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宁政办发〔2017〕1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

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

〔2017〕106号)精神,拟在县第三敬老院和第二老年活动中心实施

“公建民营”社会化养老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

施方案。

一、“公建民营”模式说明

“公建民营”是以政府基本建设好的养老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承

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

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公建民

营”期间,养老机构国有资产性质不变,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二、目的意义

通过在县第三敬老院和第二老年活动中心开展社会化养老,有效

应对我县人口老龄化,缓解城乡老人社会福利供需矛盾,实现养老服

务资源优化配置、城乡居民养老服务全覆盖,对于加快建立健全养老

要意义。

三、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

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满足城乡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创新运营模式,优化服务供给,推动“公建民营”社会化养老工作有序

开展。

四、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条件。运营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3.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5.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准入方式。经县委、政府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标、承包、

委托等方式,按程序确定企业或社会组织。由县民政局与运营方签订

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转让、转包。

(三)退出机制。合同期未满,运营方需退出时,须提前3个月

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

审计。符合有关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运营方退出时,

投入的装修以及所有固定硬件设施归县民政局所有,运营方无权处

理。

要用于全县养老服务设施的维修和补充。租金的年收取额按物价部门

核定的床位数、床位价格收取。

(五)合同签订。由县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承包、委托等方式,

将县第三敬老院和第二老年活动中心运营权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进

行运营,并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1.县第三敬老院和第二老年活动中心的固定资产权归县民政局

所有;

2.县民政局将第三敬老院和第二老年活动中心的1-6号楼及其附

属设施出租给运营方(6号楼为特困供养楼),由运营方开展特困供

养和社会化养老;

3.服务机构的养老床位要优先用于满足本县孤寡、失能、高龄等

社会老年人,其中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床位不得少于总床位的三分之

一;

4.支持服务机构开展“医养结合”运营试点;

5.一次性缴纳运营保障金50万元。

(六)运营时限。运营时限暂定为3年。

(七)合同续签。合同期内机构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较好的,合

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可优先续签。

(八)监督机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方,由监管方责令

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

1.未经同意,擅自转租或转包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

转的;

4.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5.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6.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

7.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8.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9.公众(入住老年人)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

10.年审不合格的。

五、扶持措施

1.“公建民营”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公共运

营补贴、投融资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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