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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
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
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
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
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城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
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
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
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
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
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
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
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
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
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
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
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
第十条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
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的
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
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
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向其颁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
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
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
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
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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