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方法步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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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现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成为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重点内容,2017年4

月、2019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接连颁布《关于落实

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

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

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最高人民

法院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意见》,我国类案强制检索报告机制逐步形成。为何

我国司法体制日益重视类案检索?中国法律被普遍认为用词抽象,关键术语并没

有获得准确的定义,因而必须在适用中予以确定,但当最为抽象、简练的法律规

定遇上最为具体和复杂的案件事实,尤其是在司法人员本身的司法能力、教育背

景、工作经验、生活经历不同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条文得到适用

便会出现不同,因此,就需要运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外的方式对法律适用及

司法裁判进行辅助规制,在先生效判决是将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连接,将抽

象法律条文的内涵具体化、明确化的最好范例。所以强化类案检索可以推动法律

适用统一化,防止“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形成裁判者内心确定,规范法官

自由裁量权,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民众对裁判结果的合理预期。为此结合《类

案件所方法指引》一书梳理类案检索从开始到实际运用的重点内容,首先应当从

检索的前提、规则、信息技术等三方面掌握检索的方法,进而从实体和形式两个

层面完成类案检索报告,再而书面结果投入实际应用环节还需考虑成果转化、价

值定位、核查工作等方面,最后我们要思考类案检索与类案裁判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类案检索的方法

在进行类案检索之前,我们要首先明确类案的判断标准,所谓类案是指以法

律关系、核心事实、举证情况、程序处理、法律适用等作为识别要素,已经审理

终结的案件于待决案件的上述要素相同或相似的,则属于同类案件。具体而言,

应当将核心事实、法律关系及争议法律问题作为基本识别要素,此外结合当事人

的举证情况、抗辩情况、法律审理案件所处的诉讼流程等因素,综合判断已有生

效案件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同类案件以及在裁判规则适用上是否有可参考性。

其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类案检索方法的

具体实施分为以下几部分:

、明确类案检索的前提

进行类案件检索之前要先明确何种情况下需要启动类案检索并制作检索报

告。第一,如何适用法律规范存在争议,这其中包括实体法领域争议和程序法领

域中的诉讼程序争议与证据争议;第二,对如何统一类案标准存在差异;第三,

如何确立新类型案件的标准存疑;第四,关联案件。

2、掌握类案检索的规则

在明确检索前提后,对于检索规则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办法中体现了如下特

点:首先由承办具体案件的员额法官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其次检索的范围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已明确具有“应当参照”

适用的地位外,实践中裁判者多优先检索本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法院应当在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

理由,其他类案法院可以通过释明方式回应同时记录庭审笔录,法官亦可以在判

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类案进行回应。最后,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

的,可依据最高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流程进行层报,其中最高法审

委会关于法律适用分歧做出的决定对全国各级法院有约束力。

3、运用类案检索的信息技术

很好地运用信息技术获取信息并分析信息类案检索便已经事半功倍,第一步

我们需要掌握一些类案检索平台和路径,知道在哪里检索类似案件。

(1)社会共享公用的数据平台。

目前检索平台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平台、地方各级法院平台和商业平台共

存的就按,最高人民法院平台主要有定位于文书公开平台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兼

具“类案检索”与“同案智推”功能的法信平台。其他商业检索平台包括无讼、

openlaw、北大法宝等。

(2)法院内部适用的数据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建设类案智能推送系统,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联合中国

电科共同研制开发提供类案推送功能,该系统部分技术平台“搜”的功能强大,

但类案“匹配”的广度和精度不够,进而导致法官需要进行多次筛选,股灾供需

契合度以及平台协调统一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大改善空间.

(3)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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