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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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指导原则

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药品的组成部分,分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外包装及附属物(如给药器具,药棉、干燥剂等)。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般有以下情况,即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括包材的类型、容器的大小和形状),变更包装系统中的附属物,变更外包装。

总体上,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能对保证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起到有益的作用,或至少不降低其保护作用,药物和包装材料与容器之间不得发生不良相互作用。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需注意使用符合药用要求,并已获得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的材料。

(一)总体考虑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一般与下述因素有关:①药品的给药途径,②药品包装容器系统的特性,③包装材料与药品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等。某些情况下,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后,药品可能仍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但实际上对药品内在质量可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与变更药品处方、生产工艺等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的侧重点不完全一致。

研究工作需根据以下方面综合进行:①药品包装容器系

统的特性,②剂型的特点,③药品的给药途径等。研究工作中重点关注变更前后产品的稳定性是否受到影响,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是否发生相互作用。对于Ⅰ、Ⅱ类变更,如果符合其前提条件的限制(如要求Ⅱ类变更的半固体和液体制剂中不得含有机溶剂等),一般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不大,稳定性研究中可以不再考察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的相容性问题。而Ⅲ类变更一般可能对药品产生较显著的影响,稳定性研究中尚需关注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的相互作用。

(二)Ⅰ类变更

1、具体变更情况及前提条件

、变更非无菌包装容器或包装材料的生产厂或供应

商。

、变更非无菌固体制剂/原料药包装容器的大小和/

或形状。

2、研究验证工作

此类变更一般不需要进行研究验证工作(见表9-1)。表9-1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Ⅰ类变更)

变更情况 前提条件

变更非无菌包装容器或包装 1

材料的生产厂或供应商

研究验证工作

1

变更非无菌固体制剂

变更非无菌固体制剂/原料药 1

1

包装容器的大小和/或形状

前提条件

1包装材料的类型和质量标准未发生改变或更严格。

研究验证工作

1说明变更原因,并详细描述变更后情况。

(二)Ⅱ类变更

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具体变更情况及前提条件

这类变更只涉及非无菌固体制剂(如片剂、胶囊、栓剂等),非无菌半固体制剂及液体制剂(如软膏、乳膏、洗剂、口服溶液、混悬剂等)。其他制剂变更不属于此类变更的范畴。

此类变更应不降低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不改变原包装系统的特性(例如原包装系统具有防止儿童误打开的作用)。

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包装瓶及/或封口系统

如●由聚氯乙烯(PVC)变更为聚乙烯(PE)、聚丙烯(PP)或玻璃。

由聚乙烯(PE)变更为玻璃或聚丙烯(PP)。

变更泡罩包装中的复合硬片

如●由聚氯乙烯(PVC)变为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

(PVC/PVDC)或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乙烯

(PVC/PVDC/PE)。

由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PVC/PVDC)变更为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乙烯(PVC/PVDC/PE)。

由聚丙烯(PP)变更为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

( PVC/PVDC)或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乙烯

(PVC/PVDC/PE)。

由聚氯乙烯(PVC)变更为聚丙烯(PP)。

任何类型的塑料材料变更为双铝泡罩包装

、研究验证工作

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需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工作(见表9-2-1)。

此类变更研究工作需重点关注变更前后包装材料对水蒸气的渗透情况,某些情况下尚需考虑氧气的渗透情况或者透光情况,具体实验可参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表9-2-1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Ⅱ类变更)

变更情况

变更情况

前提条件

研究验证工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

1,2,3,4,5

1,2,3,4

材料和容器

前提条件

属于非无菌的固体制剂(如片剂、胶囊)、半固体(软膏

、乳膏)或液体制剂(如溶液,混悬液)。

如为半固体或液体制剂,其中不得含有机溶剂。

变更后材料在已上市的同给药途径、同剂型产品中已有使用。

变更后包装材料与原包装材料相比,具有一致或更好的防止水分/氧气渗透能力,或者具有更好的避光功能。

产品的稳定性不得下降。

如原包装具有防止儿童误打开等特性,变更包装材料不得改变原有特性。

研究验证工作

说明包装材料变更的原因,列出变更后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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