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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确

保车辆的日常运行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场(厂)内使用的所有专用机动车辆及其

驾驶人员。

第三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车、叉车、

吊车、牵引车等。

第四条车辆的安全监察是指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进行监察和检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车辆运行的安全

性。

第五条车辆监察的目的是提高车辆的运行安全性,减少事故

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条车辆监察的原则是以安全为主要目标,合理利用资

源,科学管理,并注重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第七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部门负

责,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车辆的安全检查

第八条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两个方面。

第九条日常巡检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在每天使用车辆之前,进

行简单的外观和机械部分的检查。

第十条日常巡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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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身外观是否完整,有无严重变形、破损等情况;

(二)车辆引擎、燃油系统是否正常,有无异味或漏油等情

况;

(三)车辆轮胎的磨损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四)车辆的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刹车是否正常;

(五)灯光系统是否正常,车辆灯光是否完好。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是指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具体周

期由安全部门根据厂内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动机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更换机油、检查皮带、更

换火花塞等;

(二)车辆底盘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悬挂系统、检查转

向系统、更换刹车片等;

(三)车辆电气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电瓶、检查线

路连接是否正常等;

(四)车辆的动力传动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变速

器、传动轴、齿轮等。

第十三条车辆的安全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包括巡检记录、

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等,存档备查。

第三章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是车辆运行的重要保障,必须经过严格的

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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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安全驾驶常识和技巧;

(三)应急处理和事故处理的流程。

第十六条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应周期性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

第十七条安全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人员

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应有相应的记录,包括培训时

间、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等,存档备查。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发生车辆事故后,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

应的救援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应按照现场保护、事故调查、责任认定、

赔偿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根据

车辆使用规程、安全监察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员应按照事故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责任。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员应按照规程要求,认真履行监察工

作,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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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监察工作,配备相应的

技术设备,提高监察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的修订或废止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报

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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