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犯罪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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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讨论:1、受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2、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3、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受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可以成为贪污罪主体,但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如利用职权,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修正案(7)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必须考虑行为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是否是在职在位期间,如果是,不论何时收受贿赂,都是受贿罪;如果是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九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人的行贿罪。被告人系江苏盐城滨海县某镇党委书记李某(另案处理)的驾驶员。2010年下半年,张某在担任李某的驾驶员期间,个体开发商刘某(另案处理)找到张某,希望张某能在其购买计生中心地块进行开发一事上向镇党委书李某打招呼,并允诺事成之后重谢张某。于是,张某便利用其作为李某驾驶员的身份和便利,向李某打招呼,请李某对刘某的开发一事给予关照。后通过李某的职务之便,刘某顺利地实现了其目的。2011年1-5月份,张某先后以干股分红的方式收受刘某贿赂的人民币合计28万元。案发后张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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