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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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看法

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看法

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看法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21〕19号〕精神、《******省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市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看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看法。

一、备案目的

对规范性文件执行备案检察,是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施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为了确保我区党的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文件精神相一致,维护党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备案范围

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应按照本看法展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本看法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在履行使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看法、通知等文件,包括落实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决策布暑,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强化和改善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等方面的文件;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状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党政联合公布的、主要用来布暑政府管理工作、不涉及党的制度建设的文件;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备案原则

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谁制定公布、谁报送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有件必备。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必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不能不报、迟报、漏报,坚决防止有意瞒报存疑文件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关于报送备案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都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从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检察。特别是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凡响激烈的规范性文件,要全面认真检察,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检察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根本上确保备案工作的权威性和严正性。

四、备案承办

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应有承当备案具体工作的机构。区委办公室承办我区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办理。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级本单位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具体事务。

五、备案材料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在报送纸质文本的同时,还要报送电子文本。

〔一〕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载明制定机关、印发日期和文件名称。引用的文件名称应当准确、完整。备案报告抬头写“区委办公室〞,落款为制定机关办公室,并加盖公章。联合公布的文件,备案报告落款为主办机关办公室。

〔二〕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是报送备案的核心内容,是备案机关监督检察的主要材料。正式文本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应当内容一致。

〔三〕制定说明。制定说明是对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状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重要内容、起草及征求看法状况、评议状况,以及其他必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是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了解其制定意图和条文含义的重要依据。制定说明应当客观准确、重点特别。制定说明引用的文件名称应当准确、完整,落款为制定机关办公室并加盖公章。联合公布的文件,制定说明落款为主办机关办公室。

六、备案检察

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程序运转结束后可先行公布,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委办公室备案。区委办公室在收到报送区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检察。主要包括报送、登记、检察和存档四个环节。

〔一〕报送。依照本看法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必需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指定机关将所有备案材料一并报送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联合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关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区委办公室将责令其限期补报。

〔二〕登记。从形式上检察文件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格式,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等。

1.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2.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并通知报送机构在规按时间内补正;

3.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以备案登记。

以上三种结果,都将及时反馈报送机构。

〔三〕检察。规范性文件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登记以后,区委办公室对其内容启动检察程序,主要检察以下内容: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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