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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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实。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实和办学风险担确保明;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实;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办理指南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3、现场察查处学场地;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参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成教办一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二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三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四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一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受理程序: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察;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检察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3.区教育局依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二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审批。受理范围:试办期满的社会力量办学试办教育机构受理程序:1.由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校一年的自查总结;2.区教育局组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年审;3.年审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和报市教委备案;年审不合格的,依据试办状况可作延长试办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受理范围: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含试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交增设专业〔学科〕的书面申请;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学科审批表;3.经有关机构或该专业〔学科〕两名以上专家审批;4.区教育局依据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审批。四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申办者。受理程序:1.申办者提交停办的书面申请;2.区教育局审批;3.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和举办者负责妥善安排同学,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4.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报市教委备案。

并通知教育机构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予以封存。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2.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3.区教育局批一、申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落实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作确保厅提出的落实看法〔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作确保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举办者资格条件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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