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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投诉管理制度范文

招标代理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工作,维护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招标代理投诉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招标代理投诉管理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和避免投诉事件的发生,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推动招标代理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公正化。

第四条招标代理投诉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公正、便捷的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投诉范围

第五条投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虚假宣传、故意误导、弄虚作假等;

3.招标代理机构涉嫌非法收费或违规收费;

4.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公正行为、内部腐败等问题;

5.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

6.其他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诉程序

第六条投诉人应在投诉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投诉书,具体内容包括:

1.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

2.被投诉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3.投诉的具体事项、理由和相关证据;

4.投诉人的要求。

第七条投诉书应当写明投诉事项、理由、证据,并附有相关材料。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接收和处理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确认收到,并告知接下来的处理流程。

第十条受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人的隐私,不得泄露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投诉人在投诉期限内未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机构可以向投诉人要求补充材料,并延长处理时限。

第十二条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处理,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招标代理机构发出处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编号、投诉人、被投诉机构等;

2.投诉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3.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处理结果和追责

第十四条如果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上级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处理决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故意不执行处理决定,受理机构可以将其列入失信招标代理黑名单,并向有关机构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信的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协会或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招标代理黑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机构所有。

第二十条投诉人不得随意恶意投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经过招标代理机构合法程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写作范文仅供参考:

招标代理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工作,维护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招标代理投诉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招标代理投诉管理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和避免投诉事件的发生,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推动招标代理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公正化。

第四条招标代理投诉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公正、便捷的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投诉范围

第五条投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虚假宣传、故意误导、弄虚作假等;

3.招标代理机构涉嫌非法收费或违规收费;

4.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公正行为、内部腐败等问题;

5.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

6.其他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诉程序

第六条投诉人应在投诉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投诉书,具体内容包括:

1.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

2.被投诉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3.投诉的具体事项、理由和相关证据;

4.投诉人的要求。

第七条投诉书应当写明投诉事项、理由、证据,并附有相关材料。

第八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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