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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合同范本
瑞祥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此处填写具体金额]确定。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和期限交纳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领取方式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交费期
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一次交费日止。
第六条领取期
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第七条领取方式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条合同变更
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包括更改保险金额、更改领取方式等。变更申请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后,变更内容即时生效。
第九条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一条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投保人填写并签名(或盖章)的投保单,并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成立,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责任履行完毕。
第十二条合同的副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合同的修订
本合同的修订权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业务需要对本合同进行修订,并在修订后的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所有合同持有人产生约束力。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信息
保险公司名称:[此处填写保险公司名称]
保险公司地址:[此处填写保险公司地址]
保险公司联系电话:[此处填写保险公司联系电话]
保险公司电子邮箱:[此处填写保险公司电子邮箱]
投保人(或受益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此签名(或盖章):
投保人(或受益人):[此处填写投保人(或受益人)姓名]
签订日期:[此处填写签订日期]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三方主体(以下简称“乙方”)的责权利等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此处填写具体金额]确定。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和期限交纳保险费。
第三章第三方主体条款
第四条第三方主体的责权利
乙方作为本合同的第三方主体,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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