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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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作者:贺鑫【案情】张庆(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王稳庄村人,另案处理)于2013年底承租了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天鸿公寓一部分底商,欲经营餐饮生意。因底商附近路边经常有无照摊贩摆摊经营餐饮,张庆担心摊贩与其竞争可能影响其生意开展,在向天鸿公寓物业反映无果后,其决定自己组织人手采取假装物业人员劝说或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将摊贩驱离。

2014年2月下旬,张庆纠集崔洪、韩韬(均另案处理)、卞中等人带领卞中找来的人员以负责天鸿公寓商业的物业人员身份对在天鸿公寓周边做餐饮生意的摊贩进行劝离。事后,张庆给付卞中相关费用。

2014年3月初,张庆又纠集崔洪、卞中以及卞中找来的约十来个人携带张庆准备的镐把采取对摊贩摆设的摊位进行打砸的方式对摊贩进行驱离,崔洪用借来的枪支在现场放枪恐吓。事后,张庆给付卞中相关费用。

因两次驱离的效果没有达到张庆的预期,2014年3月25日,张庆再次纠集崔洪、韩韬、窦洪(另案处理)等人,并让卞中组织人员到天鸿公寓附近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驱离摆摊商贩。卞中给姚如打电话,让姚如组织人员参与砸摊行为赚取相关费用。当日18点左右,姚如与刘蒙到西青区王稳庄村附近与卞中等人会合。后张庆等人带领组织的20多人分乘5辆车携带张庆事前准备的镐把、崔洪借来的枪支从王稳庄赶至天鸿公寓附近。快要到达天鸿公寓附近时,张庆等人将汽车牌照遮挡,将镐把分发给卞中及卞中组织的相关人员(张庆让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驾驶车辆或呆在车上,不直接参与砸摊)。

当日20时30分许,张庆带领人员到天鸿公寓附近,卞中、姚如、刘蒙及卞中组织的其他人员持镐把对天鸿公寓外东北角丁字路口处及马路两边包括被告人刘泉及其妻子陈单经营的烧烤摊位在内的路边摊位实施打砸。被告人刘泉之妻陈单因有孕在身(当时怀孕七、八个月)行动不便在阻拦过程中摔倒在地,被告人刘泉见状冲出,后被砸摊人追赶,被告人刘泉持正在使用的烧烤用单刃尖刀致卞中左肩胛、右背腰部刺创伤,姚如右腰背伤。张庆见有人受伤让崔洪持枪阻止被告人刘泉,崔洪为了阻拦被告人刘泉的追赶鸣枪恐吓。后张庆等人逃离现场,卞中、姚如分别被韩韬、刘蒙等人送至解放军464医院和解放军254医院。被告人刘泉打电话报警后,被赶至的公安干警带至公安机关。

卞中被送往医院后经医生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姚如经抢救一侧肾脏被摘除。后经法医鉴定,卞中系被他人用刺器刺破肝脏、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姚如刀刺伤致膈肌破裂、右肾损伤和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其胸部肋骨骨折和血气胸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泉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问题在与被告人刘泉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事由,立法为正当防卫规定了五个条件: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具体体现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本案已形成证据链条的现有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可以看出:

首先,被告人刘泉持刀捅刺被害人时,存在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一,张庆等人组织被害人卞中等人对马路旁边摊贩进行打砸,目标是针对所有的摊贩,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事前并没有明确约定结束的时间,且根据被害人姚如的陈述及刘蒙的证言,还存在不同时间下车的人继续砸摊的情况;即使被告人刘泉持刀捅刺被害人时,张庆方对其摊位的打砸已经结束,但因为刘泉的摊位是从北面数第一家,是最先受到打砸的,张庆方人员对其他摊位的打砸并未结束,如果没有刘泉的反抗或者反击,张庆等人组织的打砸行为不可能马上结束。本案证人盖新志、段桂民等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现场对摊贩的打砸是“挨家砸”,且可能不同的人负责不同地点的摊贩,如证人黄寿刚的证言证实,在“一辆黑色的桥车开过去接上他们折回来往北跑了(根据查明的事实,此节事实应在被告人刘泉捅人之后),这过程中对面马路拐角处的摊位也被另一帮人砸了”;第二,根据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泉持刀捅刺被害方时,其受到张庆方砸摊人员的殴打;证人证言均证实,是刘泉看到其妻被人碰倒后,去追碰倒其妻子的人,然后砸摊的人中有几个人拿着棍子去追打刘泉,这一情节与砸摊方参与人刘蒙的证言“我当时看到一个年轻的摊主,拿着一把刀,我们当中的3、4个人拿着镐把在追他”相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刘泉确实受到了他人的追打。也就是说,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言,在刘泉捅刺被害人时,有多名参与砸打摊位的人员在持镐把追打刘泉,并且同时还有其他人员在持镐把对摊位进行打砸,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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