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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
评价体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毕节市预算绩效管理暂
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在财政
性资金使用后,对其产出和效果依据原定绩效目标进行评价的管理活
动。
第二条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
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等进行
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工作原则:
(一)科学规范。
(二)公正公开。
(三)分级分类原则。
(四)绩效相关原则。
第四条绩效评价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省、市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部门制定的绩效目标;
度工作
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
(单位)预算;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预算部门(单位)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门、主
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分级实施。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确定评价对象、研究
制订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标准、评价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规划
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对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
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者,负责本部
门、本项目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七条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高校、
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参与。
第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四个级别分别是:
100759060
优(分(含)一分)、良(分(含)一分)、中(
7560
分(含)一分)、差(分(不含)以下)。
第三章绩效评价内容
第九条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
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明显
社会效益的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跨年度的重大
(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预算年
度周期是指从当年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第四章绩效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核心。所有项目在年
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预算部门(单位)须进行绩效自评,形成自评
报告,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自评情况,抽取部分项目进
行复核,并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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